{"billNo":"1100930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6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0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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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呂玉玲","溫玉霞","魯明哲","賴士葆","李德維","曾銘宗","游毓蘭","張育美","陳雪生","吳怡玎","孔文吉","江啟臣","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mtime":"2024-01-18T17:03: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27067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委2706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等17人，為使鐵路法體例用語一致，並完善交通部鐵道局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所認不適當設備，可命其改善、修改或拆除權限，爰提出「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求本法之周全與提升安全管理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求本法體例一致性，爰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內容，俾使所規範之鐵路列車駕駛員與鐵路機構含地方營範圍。同條文中另修正以「主管機關」與「鐵道局」按鐵路監理由交通部鐵道局執行之實務，取代原條文「交通部」，俾使法律用語明確化。\n二、參照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內容，有致大眾捷運系統之設施或行車產生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或建管單位協助，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修改或拆除規範。按相同之法律用語體例，增訂交通部鐵道局得命有關不適當者除改善外，另含修改或拆除之命令內容。","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之一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n\n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06-01-13-修正:39","說明":"為求本法體例一致性，爰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內容，俾使所規範之鐵路列車駕駛員與鐵路機構含地方營範圍。同條文中另修正以「主管機關」與「鐵道局」按鐵路監理由交通部鐵道局執行之實務，取代原條文「交通部」，俾使法律用語明確化。","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地方營、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受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n\n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定期通知其改正。","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40","說明":"參照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內容，有致大眾捷運系統之設施或行車產生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或建管單位協助，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修改或拆除規範。按相同之法律用語體例，增訂交通部鐵道局得命有關不適當者除改善外，另含修改或拆除之命令內容。","修正":"第三十六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鐵道局認為不適當時，得命其限期改善、修改或拆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