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傅崐萁","翁重鈞","萬美玲"],"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呂玉玲","林為洲","吳怡玎","羅明才","溫玉霞","魯明哲","曾銘宗","馬文君","張育美","林德福","蔣萬安","游毓蘭","陳玉珍","徐志榮"],"mtime":"2024-01-18T16:24: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070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070","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翁重鈞、萬美玲等19人，根據國發會評估，2020年我國自然增加率將由正轉負，又據內政部就2020年前3月份全國人口統計速報顯示，每月人口自然增加皆為負數，2020年恐將成為「人口負成長」元年；另查多年來勞動部統計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之主要原因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為最高。然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皆未曾修正，實應與時俱進進行修正。有鑑於世界各國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皆採「生得越多、補助越多」之方式以鼓勵國人生育。爰參酌國外提供育嬰留職津貼之經驗，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供生育兩胎以上之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12個月，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發會評估，2020年推估我國死亡人數為18.1萬人，大於出生人數17.8萬人，自然增加率將從此由正轉負；又據內政部就2020年前3個月份全國人口統計速報顯示，每月人口自然增加皆為負數，分別為「–2,163」、「–2,675」、「–1,715」人，第一季累計人口自然增加負成長已達6,553人；另查勞動部統計104年至108年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之主要原因，皆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為最高，其因素多為照顧小孩而離開職場；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重回職場工作適應，認為「有困難」者比率由104年之21.2%逐漸增至108年之26.6%，顯見政府應給予更多的協助，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n二、經查各國皆於生育補助或育嬰津貼提出多項獎勵措施，例如：法國育嬰假，第一胎6個月，每個月給575.68歐元（近2萬元台幣）、第二胎以上則有3年的薪水；德國育嬰假給予父母淨收入的2/3給予每月最低300歐元，最高不超過1.800歐元津貼，父母雙方總共可拿14個月，但其中一方不超過12個月，鼓勵父母輪流帶小孩。\n三、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減輕育兒父母之負擔，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針對生育兩胎以上之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12個月，以增加國人生育意願、減緩「人口負成長」之問題。","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根據國發會評估，2020年推估我國死亡人數為18.1萬人，大於出生人數17.8萬人，自然增加率將從此由正轉負；又據內政部就2020年前3個月份全國人口統計速報顯示，每月人口自然增加皆為負數，分別為「–2,163」、「–2,675」、「–1,715」人，第一季累計人口自然增加負成長已達6,553人；另查勞動部統計104年至108年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之主要原因，皆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為最高，其因素多為照顧小孩而離開職場；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重回職場工作適應，認為「有困難」者比率由104年之21.2%逐漸增至108年之26.6%，顯見政府應給予更多的協助，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n\n二、經查各國皆於生育補助或育嬰津貼提出多項獎勵措施，例如：法國育嬰假，第一胎6個月，每個月給575.68歐元（近2萬元台幣）、第二胎以上則有3年的薪水；德國育嬰假給予父母淨收入的2/3給予每月最低300歐元，最高不超過1,800歐元津貼，父母雙方總共可拿14個月，但其中一方不超過12個月，鼓勵父母輪流帶小孩。\n\n三、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生育兩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n\n四、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12個月，以增加國人生育意願、減緩「人口負成長」之問題。\n\n五、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其餘項次遞移。","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有同時輔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