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3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連署人":["賴士葆","吳斯懷","溫玉霞","蔣萬安","孔文吉","魯明哲","江啟臣","翁重鈞","吳怡玎","洪孟楷","林為洲","鄭麗文","鄭正鈐","李德維","曾銘宗","呂玉玲","廖婉汝"],"mtime":"2024-01-18T17:01: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27072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27072","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警察人員之勤務不穩定特性，實行輪班制，職業健康風險高，社會安全相關申請案件辦理方式，應予以變更，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自65年1月17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以來，迭經9次修正，最後一次為110年1月1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然而對於警察人員之社會安全辦理方式，社會環境幾經變化，本法均無因應修正。\n有鑑於警察之工時較平均國民高、死亡年齡較平均國民低：根據105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項委託研究之調查，警察機關一週工作總時數為59.39小時，相較一般勞工每週總工時僅為39.13小時；警察人員自99年至109年在職及退休死亡人數合計5,221人，平均死亡年齡為71.69歲，相較108年內政部公布簡易生命表，國人平均壽命則為80.9歲，可見警察人員職務之危險性、辛勞性對健康、壽命之影響，故政府特別需要予以退休制度之保障。凡警察人員於107年7月1日後辦理退休者，其優惠存款辦理方式應比照國軍之規範，因此，應僅限退撫舊制之優惠存款，於再任公職時，方予以停止辦理，若依退撫新制辦理者，則不需停辦優惠存款；又年資補償金無論是於年改前辦理退休或年改後，均應比照國軍，一併發放，爰此，修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一、第一項本文酌作文字修正，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n\n二、有關警察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情形，比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與作法，應僅限於退撫舊制之優惠存款，於再任職務時，停止辦理之情形，退撫新制之優惠存款並不與焉，爰增訂第五項規定。\n\n三、經查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之退撫制度，每年給付率修正為本俸之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而原先舊制給付率之計算方式係為年資一～十五年，每年給付率係為本俸之百分之五，因此新制實施後，與舊制間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又一百零六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後，造成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之補償金得結算後一次領取，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另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仍保留補償金之制度。形成公務人員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及軍公教不一致的現象。為使現職、已退者及軍公教能有一致之標準，爰增訂第六項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n\n退休人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辦理者，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停止辦理優惠存款。\n退休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