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4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7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7:03: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世杰","林俊憲"],"連署人":["鄭運鵬","賴品妤","林楚茵","莊競程","何欣純","江永昌","何志偉","劉世芳","蘇治芬","蔡易餘","劉櫂豪","羅美玲","趙正宇","吳琪銘","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沈發惠","張宏陸"],"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3-05-05","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07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077","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林俊憲等21人，鑒於國家考試舞弊層出不窮，除利用電子設備或傳統手段外，也有代考集團藉由染指數萬人參與國營事業考試獲取不法暴利案件，嚴重影響國民對於國家考試的信任、國營事業用人公平性和經濟及民生安全，惟現行刑法之妨害考試罪處罰以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為限，忽略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及國營事業考試之作弊行為亦侵害國家法益，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國營事業舉行甄試結果不正確者，亦應以妨害考試罪論處，遏止考試舞弊亂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二、國營事業（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水、福利和工作保障都比照公務員，考上後就等同終身職，不容易被資遣、開除，工作穩定、收入無憂，形同「鐵飯碗」，民間亦認為國營考試的程度等同於公務人員，考生若是舞弊，會影響考試結果，也會挑戰社會秩序以及公權力底線，然而目前國營事業所舉辦之甄試並非國家考試，屬民間考試，所以並不違反考試法而不構成刑罰，使得民眾難以認同理解。\n三、惟查近年國營事業代考舞弊猖獗，近年即破獲史上最大國營事業代考舞弊案，其包括中油、台電、中華電信、台酒、中鋼、台電等，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5,300萬元。惟現行刑法之妨害考試罪處罰僅以「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為限，而國營事業考試則因非考試法範圍，而無法遏止不法集團代考舞弊，不僅影響考試公平，亦影響國營事業用人公正性，危及國家信譽。\n四、綜上，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對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得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其考試結果不正確者，亦應以妨害考試罪論處，遏止考試舞弊亂象。","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7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國家考試舞弊之行為不僅違背道德，其也造成結果不公平及不正確，勢必影響文官體制公正性而有處罰之必要，是以本項之立法目的在於重新建立國民對於考試制度之信心，避免國家法益遭受侵害。惟查國營事業依法之人員甄試若有舞弊現象亦有損國家舉才公正，危害國家及考生之權益，爰此修正本項，對「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亦應以刑罰約束之，並提升罰金之額度。\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4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