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6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09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66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03:2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世杰"],"連署人":["蔡易餘","何志偉","鄭運鵬","莊競程","何欣純","劉櫂豪","劉世芳","賴品妤","江永昌","林俊憲","管碧玲","林楚茵","蘇治芬","趙正宇","羅美玲","吳琪銘","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沈發惠","鍾佳濱","張宏陸"],"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3-05-05","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4","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27078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27078","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有鑑於國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之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難謂周妥完備，爰此，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規定，得撤銷原處分並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考試舞弊亂象叢生，代考洩題等舞弊方式層出不窮，考試院於國家考試榜示後，因典試或事務疏失，以及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明確之因果關係，即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應考人予以撤銷或補行錄取等處分，以導正考試結果。惟當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本法難謂完備。\n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n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n二、冒名頂替。\n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n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n五、不具備應考資格。\n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n三、綜上，提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增訂第二項規定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文字部分明定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考試錄取並取得考試資格之法源依據。\n\n二、增訂第二項規定，考試榜示後發現典務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式，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而該疏失或不正當方法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其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就涉及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重新辦理。","修正":"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n\n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舞弊或有其他相類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舞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使用違法之方式應考致考試結果不正確科目之考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