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8/111430128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8/11143012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8/11143012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8/11143012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60703009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00701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2000"}],"議案名稱":"「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陳素月","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惠員","羅美玲","莊競程","王美惠","林楚茵","吳玉琴","郭國文","周春米","鍾佳濱","李昆澤","吳琪銘","黃秀芳","邱泰源","陳歐珀"],"mtime":"2024-01-18T17:05: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7087號","laws":["04504"],"提案編號":"829委27087","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因各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因此爰提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另外，因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應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4","law_name":"行政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n\n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law_content_id":"04504:04504:2011-11-01-修正:13","說明":"一、囿於各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爰修正第一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修正":"第十條之一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n\n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n\n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