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5/111430128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5/11143012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5/111430128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5/111430128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6070300500"}],"議案名稱":"「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陳素月","羅美玲","周春米","邱泰源","陳秀寳","莊競程","鍾佳濱","李昆澤","吳琪銘","陳歐珀","林楚茵","吳玉琴","郭國文","黃秀芳","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惠員"],"mtime":"2024-01-18T17:05: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821號委員提案第27088號","laws":["04597"],"提案編號":"821委27088","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因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爰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另外，為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等之規定，於第十三條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主任調查保護官之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因此，爰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97","law_nam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n\n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law_content_id":"04597:04597:2010-11-19-制定:14","說明":"一、囿於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爰修正第一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n\n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現行":"第十三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n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law_content_id":"04597:04597:2010-11-19-制定:15","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等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主任調查保護官之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修正":"第十三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n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