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6/111430128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6/111430128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6/11143012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6/11143012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6070300600"}],"議案名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陳素月","羅美玲","林楚茵","陳秀寳","莊競程","王美惠","郭國文","周春米","吳琪銘","邱泰源","吳玉琴","鍾佳濱","賴惠員","李昆澤","黃秀芳","陳歐珀","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7:05: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7089號","laws":["04591"],"提案編號":"474委27089","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鑑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因此，爰提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一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91","law_name":"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n\n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law_content_id":"04591:04591:2019-12-17-全文修正:14","說明":"一、囿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爰修正第一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n\n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