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邱志偉","趙正宇","黃世杰"],"連署人":["王美惠","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歐珀","賴瑞隆","范雲","蘇巧慧","陳亭妃","賴品妤","湯蕙禎","林楚茵","林俊憲","蔡易餘"],"mtime":"2024-01-18T16:56: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7090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7090","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邱志偉、趙正宇、黃世杰等18人，因原住民族傳統名制，個人傳統名字有依生命歷程而更迭之必要，更為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歷史正義，爰提案修正「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保障原住民族因生命歷程變更，個人姓名需隨之更改之必要，參酌原民會及內政部《姓名條例第九條解釋令》，原住民依其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名字而變更本人傳統名字者，得申請改名，無次數限制。","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9","說明":"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上開條文揭示，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俗，維護其仍永續傳承之精神，相關法令亦應依原基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以確保原住民族權益。\n\n二、查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復按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得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上開條文規範，以回復傳統名字之原住民之更名次數限制。\n\n三、雅美族傳統名制之傳統規範為「親隨子名制」，即家庭內長子女出生並命名後，該子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應隨同改名，並冠以相對該子女之身分稱謂。\n\n四、然而，承上開條文所述，依雅美族之傳統名制，個人傳統名字有依生命歷程而變更之必要，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僅得變更為三次而受有限制，有悖於原基法第二十三條之精神，因此，為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歷史正義，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n\n原住民依其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而變更本人傳統名字者，無次數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