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陳秀寳","邱泰源","吳思瑤"],"連署人":["賴惠員","莊競程","陳素月","洪申翰","湯蕙禎","陳明文","蔡易餘","李昆澤","林俊憲","劉櫂豪","黃國書","陳亭妃","林楚茵","鍾佳濱"],"mtime":"2024-01-18T17:05: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7083號","laws":["01782"],"提案編號":"787委2708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宜瑾、陳秀寳、邱泰源、吳思瑤等20人，鑑於民國一百零二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降編改組為教育部體育署，其首長亦從原先得從各界延攬人才之特任官限縮為常任文官或得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然近年體育及運動事務日漸龐雜，不僅預算逐年增加，政策擬定面向亦更為廣泛且內容更趨專業，為能增加體育署正副首長選才管道、使延攬人才更具彈性，爰提出「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一百零二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降編改組為教育部體育署，雖從二級機關降為三級機關，但其業務並未因此減少，近年更甚日趨繁雜，原先體委會主委得以從各界延攬專業人才擔任，隨組織降級後，僅能由常任文官或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實為限縮選才之機會。\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經查目前同屬三級機關，但其首長得以政務任命的單位包含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等，其性質皆屬具特定或高度專業之機關，與體育署近年業務發展之情況相似。\n三、現行教育部、文化部、海洋委員會所轄之三級機關正副首長多數得以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資格或正副教授聘任，但其性質以學研單位或博物館、紀念館居多，業務單純、預算規模也較小。體育署不僅預算規模日趨擴大，公務預算、特別預算及基金預算合計自民國105年96.7億增加到民國110年達135.75億，成長幅度達40.38%，且業務內容除傳統學校體育教育外，現今亦越來越重視競技運動及運動產業之發展，隨預算及業務內容增加，凸顯體育運動政策的面向及專業程度皆漸趨多元及專業，如能延攬民間熟稔該領域之人才，將有助施政更完善、到位。","對照表":[{"law_id":"01782","law_nam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1782:01782:2012-01-20-制定:3","說明":"體育署業務及預算規模日漸增加，除學校體育教育外，尚包含全民運動推廣、運動設施整建、競技運動發展、扶植運動產業及國際體育交流等任務，為使施政規劃能更完善到位、並得以延攬民間優秀人才任職，爰參酌內政部空勤總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等單位，修正署長資格得以政務職聘任；並放寬副署長其中一人得以副教授資格聘任，期使人才進用管道更具彈性。","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