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林宜瑾"],"連署人":["賴惠員","鍾佳濱","洪申翰","林俊憲","林楚茵","莊競程","陳素月","蔡易餘","鄭運鵬","陳亭妃","湯蕙禎","黃國書","李昆澤","劉櫂豪","陳明文","吳思瑤","邱泰源"],"mtime":"2024-01-18T17:05: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08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084","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秀寳、林宜瑾等21人，鑑於親師合作對子女教育之重要性，且《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然現行家長仍易受工作因素影響而無法行使參與子女教育事務之權利，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每年一日親職教育假，俾利家長參與子女教育事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即是賦予家長參與子女教育事務之權利。\n二、然家長參與子女教育事務、親師溝通最大障礙仍為工作因素，為促使家長參與子女學校事務，增進家校合作及親師關係，共同負擔子女教養責任，提升子女福祉，爰新增第二項，規範家有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之受雇者，其需參與子女之學校事務時，全年得請親職照顧假一日。\n三、今年度受疫情停課影響，多數家長均需請假在家照顧子女，即產生經濟及家庭二選一的困境，行政院因而發放孩童家庭防疫照顧補貼。爰此，為使家長無須擔憂家庭經濟收入而放棄參與子女教育事務的權利或照顧家庭之責任，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原第二項移為第三項，並規定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不計入事假之計算，且薪資照給。","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二、然工作因素仍為家長參與子女教育事務、親師溝通最大影響，為促使家長參與子女學校事務，增進家校合作及親師關係，共同負擔子女教養責任，提升子女福祉，爰新增第二項，規範家有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之受僱者，其需參與子女之學校事務時，全年得請親職照顧假一日。\n\n三、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且今年度受疫情停課影響，多數家長均需請假在家照顧子女，即產生經濟及家庭二選一的困境，行政院因而發放孩童家庭防疫照顧補貼。爰此，為使家長無須擔憂家庭經濟收入而放棄參與子女教育事務的權利或照顧家庭之責任，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第三項規定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不計入事假之計算，且薪資照給。","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n\n受僱者出席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n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