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2578/110450257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2578/110450257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2578/110450257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2578/110450257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委員林文瑞等16人及委員蔣萬安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900"}],"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蔣萬安","陳超明","呂玉玲"],"連署人":["吳怡玎","徐志榮","林德福","張育美","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李德維","陳玉珍","洪孟楷","溫玉霞","江啟臣","林思銘","羅明才"],"mtime":"2024-01-18T17:05: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097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097","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陳超明、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為保障勞工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於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若有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得按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百分之二十。然法文並未包括「父母」，倘若單身勞工需負擔年邁父母扶養責任者，一旦面臨失業，恐加重其生活負擔，連帶影響家庭生計。因應台灣將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加上不婚不育人數逐漸增加，爰提呈「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受扶養之眷屬，除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外，亦納入父母，以應社會實際需求，暨保障並穩定勞工失業期間之基本家庭生活，俾符合本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4","說明":"一、為因應台灣將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加上不婚不育人數逐漸增加，爰於第二項將現行受扶養之眷屬，除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外，亦納入父母，以保障並穩定勞工失業期間之基本家庭生活。\n\n二、又被保險人扶養父母得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之認定標準（例如：排富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考量整體就業保險規劃、社會變遷跟實務需求，以命令定之，俾符合本法之立法意旨。","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父母、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n\n前項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父母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