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05: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7099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709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促進國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提升糧食自給率，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促進國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提升糧食自給率，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特制定本法。\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鑒於食農教育涉及跨部會權責，有賴各行政部門分工協力，俾利國家食農教育體系之健全運作。爰於第二項敘明推動食農教育相關業務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並於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健康飲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品及農業廢棄物資源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農地汙染管理。\n\n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各族群之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監督。\n\n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並於當令當季進行消費。\n\n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知識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n\n四、第五款敘明「農業生產者」之定義，係指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之自然人。\n\n五、第六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定義，應納入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滿一定期間之實務工作者，而其有無具備相關學位、教學資格或諮詢專業等知能，與其是否適任本法所稱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並無直接關聯。再者，食農教育之推動，不僅限於基本知識之傳遞，或舉辦各種與糧食有關之實作課程或體驗活動，而是應與食物生產者建立緊密連結，汲取生產者身上的實作經驗，學習並理解食物的來源、生產方式、農村文化、生態倫理乃至生命倫理。生產者之所學與知能，源自於身體力行及反覆嘗試中累積之經驗，亦是立基於自身與環境之間的「人地關係（man-land relationship）」，其內隱知識（tacit knowledge）對於國家建構完整之食農教育體系，著實扮演關鍵角色。","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結合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及實際體驗，培養國民於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之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以建立農產消費、食品安全與永續發展之健全體系。\n\n二、地產地消：指在地生產、在地當令當季消費。\n\n三、飲食文化：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食物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物選擇、烹飪加工、餐具擺席、飲食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習慣禮儀、知識規範等飲食相關的各種實踐內涵。\n\n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n\n五、農業生產者：指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之自然人。\n\n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或農業生產者。"},{"說明":"明定本法之基本目標。","增訂":"第四條　本法基本目標如下：\n\n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n\n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n\n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n\n四、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n\n五、鼓勵米食及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n\n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地產地消，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四條基本目標，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與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基本目標，規劃食農教育政策與計畫，並掌理下列事項：\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n\n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n\n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n\n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工作獎助及督導。\n\n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n\n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n\n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n\n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n\n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n\n前項第三款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之使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一、中央政府推動全國性食農教育相關事務，農委會雖為統籌機關，然各部會均應配合共同推動，始能有成，並為使食農教育政策能符合社會發展脈動，爰於第一項規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應每四年檢討修正，以確立國家推動食農教育發展之政策。\n\n二、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推展食農教育之責任，除應建立國民參與食農教育政策之常態性機制，亦應配合中央研擬之推動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及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國家食農教育發展之政策依據。\n\n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國民參與食農教育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依前項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會之設置目的、成員代表及比例、會議頻率等，藉由專家、學者、農業生產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之實質參與，提供食農教育政策之興革建議。","增訂":"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農業生產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主委擔任；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n\n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n\n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n\n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n\n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n\n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n\n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專家、學者、農業生產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包含農業、食品、營養、教育、環境及文化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說明":"國家應致力於使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高品質化及多樣化之需求，積極提升農業生產力，並健全發展在地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各族群之文化及生活脈絡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說明":"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一、為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俾利消費者於食品選擇上獲悉其所需之充足資訊，爰於第一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事項。\n\n二、雖農產品溯源登錄制度業已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敘明，並於一零八年修法將認驗證制度回歸市場機制，轉由民間自主辦理。惟按本法之立法意旨，係為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促進國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實有義務積極協助，提供專業人力、經費挹注及輔導措施等，提升農業生產者參與溯源農產品發展之意願及量能，而非空談溯源及透明化產銷。爰參酌《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體例，於第二項敘明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之事項。","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農業生產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n\n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前項溯源農產品之農業生產者，於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溯源農產品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說明":"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以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n\n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n\n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n\n三、實踐地產地消、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n\n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提供個人及家庭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建立常態合作網絡，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推行：\n\n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n\n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n\n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n\n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n\n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並應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脈絡，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建立常態合作網絡，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n\n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n\n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建立常態合作網絡，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n\n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增訂":"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n\n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說明":"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說明":"一、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業已規定，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應包含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前開食農教育精神之融入，亦可粗略見於現行國民中小學課程「健康與體育」課程綱要、普通高中、高級職業課程內容及未來推動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綱要草案內容。\n\n二、惟食農教育之推動與落實，不僅應從小於家庭與學校教育做起，更有賴於社會教育發揮功能。其中，自公部門引導我國社會對於食農教育之重視，有其政策意義與重要性，逐步建立國人對食物及環境之認知、對農業之尊重、對土地的感情與連結。爰參酌《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之體例，於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執行其所屬人員之食農教育課程或研習，並於執行前提報食農教育計畫予主管機關，運用各項媒材發展農村、農業及環境永續相關之活動。","增訂":"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n\n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食農教育計畫，推展食農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食農教育課程或研習。\n\n前項之食農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二項食農教育，應以農村、農業及環境永續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或其他活動為之。"},{"說明":"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實質挹注經費及資源，寬列預算積極推動食農教育各項政策。","增訂":"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說明":"為鼓勵各界投入食農教育工作，爰於明定獎勵之法源依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n\n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