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06: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1號委員提案第27102號","laws":["04542"],"提案編號":"111委2710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查近年來我國查獲走私活體動物、槍枝彈藥、毒品等案件頻仍，且近日就含非洲豬瘟之豬肉走私進入台灣境內的案件層出不窮，皆因其中利潤甚豐，讓走私人士有利可圖。而我國目前對於走私之刑罰僅限於私運管制物品，且刑罰甚低，另對於非管制物品之走私亦未有規範，讓有心人士的走私風險成本大幅降低，為獲取龐大利益而甘冒違法之風險進行走私行為。因此為有效杜絕不肖人士或廠商之違法行為，提高風險成本，爰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2","law_name":"懲治走私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law_content_id":"04542:04542:2012-05-29-修正:2","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近年來我國查獲走私活體動物、槍枝彈藥、毒品等案件頻仍，且近日就含非洲豬瘟之豬肉走私進入台灣境內的案件層出不窮，而歷年走私農產品例如蒜頭、香菇、花生、金針及茶葉等的案件頻傳，再者香菸、酒類也是常見走私項目，可見其中利潤甚豐，讓走私人士有利可圖。而我國現行法對於走私之刑罰僅限於私運管制物品，且刑罰甚低，另對於非管制物品之走私亦未有規範，讓有心人士的走私風險成本大幅降低，為獲取龐大利益而甘冒違法之風險進行走私行為。茲為杜絕走私行為造成國內產業經濟、農業防疫之危害，確保國家稅收，以及完善貿易管制措施，爰參考德國租稅通則，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管制物品之走私行為予以加重刑責及提高罰金，並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就非管制物品之進口、出口，定刑責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以提高走私之風險成本，降低走私行為之發生。\n\n三、因增訂本條第二項，爰將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修正文字，將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未遂犯一併納入規範。\n\n四、配合增訂本條第二項，爰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正文字。","修正":"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私運前項以外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德國租稅通則規定，針對從事商業走私行為及以犯罪組織信行走私行為，特別加重刑責。爰增訂本條規定，與前條一般走私行為進行區別，以嚇阻商業利益龐大或以犯罪組織進行走私行為。","修正":"第二條之一　犯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罪，有下列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從事商業走私行為。\n\n二、以犯罪組織進行走私行為。\n\n犯前條第二項之走私罪，有前項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2:04542:2006-05-05-修正:3","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搭配第二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文字，並加重刑罰及罰金，以提高走私管制物品之運送、銷售或藏匿之風險成本，降低走私行為之發生。","修正":"第三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第二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