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26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2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3000"}],"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06: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7103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710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薪資替代率過低，且配偶雙方不得同時請領，未能保障配偶雙方共同育兒的權利，亦難以鼓勵男性配偶積極參與育兒照顧，欠缺在有性別結構下調整性別分工之措施。復以我國總生育率持續低迷探底；為加強性別平等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以提升我國家庭生育意願，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薪資替代率、使配偶雙方得同時請領津貼，並增訂雙親共同育兒之獎勵措施，藉此確立親職參與應為配偶雙方共同之責任，同時亦為保障其共同參與育兒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n\n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n\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n\n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n\n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n\n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n\n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16","說明":"一、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額度為被保險人平均保險基數之六成，導致薪資替代率過低，無法完全替代薪資。為推動雙親共同育兒，爰將「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修成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之月平均」，並將津貼額度從六成提升為九成。\n\n二、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n\n三、現行育嬰留停津貼之採計為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之六成，然現今簡任第十四職等之保俸為56,930元。惟為肯定照顧價值、避免過度懲罰照顧幼兒的家長，同時為保障基層能有較高之所得替代率，同時兼顧基金財務衡平及給付之公平性，爰新增第五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津貼金額之具體計算方式與上限。","修正":"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n\n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n\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之月平均所得百分之九十計算。\n\n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n\n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n\n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n\n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n\n第一項津貼之計算方式與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為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方式更切合實際需求，使被保險人得依其家庭需求自由選擇請假方式；並考量新生兒進入家庭之際為幼兒照顧及家務安排的初始階段，最可能受到不平等文化影響，而使雙親有相異之性別角色與分工，此際可藉由使雙親自由選擇是否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同協商、參與親職與家務安排，達到共同育兒的性別平等模式。爰刪除現行第四項規定，使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雙方，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三、即使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薪資替代率，男性仍可能因性別規範與社會常規而怯步。此時應藉由適當的政策，規劃進一步的鼓勵措施，推動雙親共同參與親職。爰新增第四項，於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雙方均各自請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提供額外優惠措施，使配偶雙方均能再加請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配偶雙方同為被保險人，且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達六個月者，得分別再請領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現行":"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61","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n\n二、為期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