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2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007130701001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0300"}],"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06: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27106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2710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薪資替代率過低，且配偶雙方不得同時請領，未能保障配偶雙方共同育兒的權利，亦難以鼓勵男性配偶積極參與育兒照顧，欠缺在有性別結構下調整性別分工之措施。復以我國總生育率持續低迷探底；為加強性別平等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以提升我國家庭生育意願，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薪資替代率、使配偶雙方得同時請領津貼，並增訂雙親共同育兒之獎勵措施，藉此確立親職參與應為配偶雙方共同之責任，同時亦為保障其共同參與育兒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21","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未修正。\n\n二、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額度為被保險人平均保險基數之六成，即為本俸之六成，導致薪資替代率過低，無法完全替代薪資。為推動雙親共同育兒，爰將「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修成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之月平均」，並將津貼額度從六成提升為九成。\n\n三、為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方式更切合實際需求，使被保險人得依其家庭需求自由選擇請假方式；並考量新生兒進入家庭之際為幼兒照顧及家務安排的初始階段，最可能受到不平等文化影響，而使雙親有相異之性別角色與分工，此際可藉由使雙親自由選擇是否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同協商、參與親職與家務安排，達到共同育兒的性別平等模式。爰刪除現行第五項規定，使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雙方，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四、現行育嬰留停津貼之採計為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之六成，然現今除上將外，中將最高之保險基數為56,930元，一等士官長最高之保險基數為38,900元。惟為肯定照顧價值、避免過度懲罰照顧幼兒的家長，同時為保障基層能有較高之所得替代率，同時兼顧基金財務衡平及給付之公平性，爰新增第五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津貼金額之具體計算方式與上限。\n\n五、即使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薪資替代率，男性仍可能因性別規範與社會常規而怯步。此時應藉由適當的政策，規劃進一步的鼓勵措施，推動雙親共同參與親職。爰新增第六項，於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雙方均各自請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提供額外優惠措施，使配偶雙方均能再加請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之月平均所得百分之九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第三項津貼之計算方式與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配偶雙方同為被保險人，且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達六個月者，得分別再請領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09:01409:1970-01-30-全文修正:30","說明":"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