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4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7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50000"}],"議案名稱":"「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06: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3-05-19","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4","字號":"院總第1573號委員提案第27107號","laws":["02553"],"提案編號":"1573委2710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鑒於當今社會變遷、國人健康意識提升與人口老化之趨勢，職能治療師之專業運用領域，亦從傳統侷限於醫療機構之內，至近年逐漸走向社區。為使職能治療師之專業服務符合國人所需，協助生理、心理、發展障礙或社會功能上存有障礙及需要之人，使其於日常生活之活動能獲得最大之獨立與自主性。爰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職能為日常生活中有目的之活動，係人類存在、角色及環境需求所需要。職能治療師運用任務分析及環境審視，來確保與個人能力適合之職能，使服務對象能實現功能性目標及參與社會。\n依據美國職能治療學會（AOTA）與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WFOT）對於職能治療之定義，除疾病治療之醫療外，更涵蓋健康促進（promoting health and well being）與傷病預防（prevent injury, illness or disability）之範疇，透過職能專業促使服務對象達到健康及滿意的生活，以協助其能夠參與日常生活活動為最大目標。\n台灣職能治療學會於2016年更新版之《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職能治療師教育最低標準》指出，台灣職能治療實務傳統侷限於機構之內，近年逐漸走向社區，從以疾病治療、恢復失能者功能為主，擴展到重視健康促進與失能預防，與社區、組織共同合作促進全體國人之職能參與，此趨勢與國際職能治療發展方向一致。\n惟1992年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行為頒布「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該函釋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之範疇。又，我國《職能治療師法》於1997年立法至今，對於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均須醫囑之規範，不僅與前揭各國職能治療專業發展方向相悖，前揭相關相關函釋及立法理由亦已無法因應當今社會變遷、人口老化之趨勢，以及國人健康意識提升之需求，而有調整修正之必要。\n爰此，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職能治療師之專業服務符合國人所需，協助生理、心理、發展障礙或社會功能上存有障礙及需要之人，使其於日常生活之活動能獲得最大之獨立與自主性。","對照表":[{"law_id":"02553","law_name":"職能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職能治療評估。\n\n二、作業治療。\n\n三、產業治療。\n\n四、娛樂治療。\n\n五、感覺統合治療。\n\n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n\n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n\n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之規範未涵蓋民眾（含照顧者）對於職能治療專業有需要之指導與諮詢，增加民眾對於職能治療相關之諮詢或洽詢指導之管道，俾利協助與鼓勵對病人身分敏感之民眾，盡早接受正規醫療體系之服務。爰參酌《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職能治療評估、指導及諮詢」。\n\n二、職能為日常生活中有目的之活動，係人類存在、角色及環境需求所需要。職能治療師運用任務分析及環境審視，來確保與個人能力適合之職能，使服務對象能實現功能性目標及參與社會，職能治療師醫療專業與臨床知能，治療或協助生理、心理、發展障礙或社會功能上存有障礙及需要之人，使其能獲得最大之生活獨立性。涵蓋面向有三，一為基礎性日常生活（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為照顧自己身體且常規須完成的活動，包含盥洗、如廁、穿脫衣物、進食、移動、個人衛生及美容、性活動等之評估與訓練；二為「工具性日常生活（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IADLs），為在家中或社區中維持日常生活的活動，包含照顧寵物、養育孩童、通信管理、駕駛及在社區移動、金錢管理、家庭環境的維持與管理、餐食準備及清理、宗教和信仰表達、安全和緊急維護、購物等之評估與訓練；三為「健康管理」（Health management）、休息及睡眠、教育、工作、遊戲、休閒娛樂（Leisure），及社交參與（Social participation）等領域。爰於第一項新增第六款「日常職能訓練及指導」，其為職能治療師之專業主軸，係指功能性之變化造成個案需要協助，進而提供訓練計畫或方案，於現今醫療系統、早期療育與特殊教育、職業重建與職業安全、身障與長照服務、國民健康促進等領域，均已持續提供職能治療之專業介入。\n\n三、依據美國職能治療學會（AOTA）與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WFOT）對於職能治療之定義，除疾病治療之醫療外，更涵蓋健康促進（promoting health and well being）與傷病預防（prevent injury, illness or disability）之範疇，意即以「個案為中心（client-centred）」之醫療專業，並且透過職能專業促使服務對象達到健康及滿意的生活，以協助其能夠參與日常生活活動為最大目標。惟1992年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行為頒布「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該函釋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之範疇，又本條於1997年之立法理由，稱「職能治療乃為復健醫療之一種方式，於醫療過程中是否須對病人作職能治療，應由醫師依病人病情需要作診斷，如須施行職能治療，再交由職能治療人員為之」，前揭相關函釋及立法理由顯已無法因應當今社會變遷、國人健康意識提升與人口老化之趨勢，而有調整修正之必要，各領域例如《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規，業已涵蓋職能治療師之重要角色。爰於第二項敘明職能治療師應依醫師開具診斷及書面指示所為之業務範圍，並新增第三項，規範職能治療師於執行第二項所定以外之業務時，應遵行之事項。","修正":"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職能治療評估、指導及諮詢。\n\n二、作業治療。\n\n三、產業治療。\n\n四、娛樂治療。\n\n五、感覺統合治療。\n\n六、日常職能訓練及指導。\n\n七、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n\n八、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n\n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n\n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所定以外之業務，應取得對象之知情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