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王美惠","許智傑","吳思瑤","莊競程","陳亭妃","蔡易餘","何志偉"],"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秀芳","劉建國","郭國文","邱泰源","何欣純","林楚茵","蘇巧慧","管碧玲","賴品妤"],"mtime":"2024-01-18T16:56: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7110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7110","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王美惠、許智傑、吳思瑤、莊競程、陳亭妃、蔡易餘、何志偉等18人，有鑒於2018年、2011年公民投票案件，提案及連署名冊經查對結果，出現大量個人資料遭盜用情形，影響直接民主制度，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當事人可依規定查詢個人是否為公投案之提案人或連署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5月7日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三案合計不合規定無效連署數達19萬件，且多案認定有偽造情事。\n二、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9月10日指出，國民黨所提3項公投案「反空污、反核食、反深澳燃煤電廠3案」，經戶政機關查證後發現有高達6成為大量抄寫，偽造文書冒名簽署情況嚴重。\n三、公投連署冒名簽署情況嚴重，傷害公民行使直接民主之權力甚鉅，遭冒名者「被連署」之當事人，無法透過一定管道確認個人提案、連署情形，因此，主管機關有義務建置系統，供個人查詢公投提案、連署之紀錄。主管機關建置電子系統，並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設置身分確認機制，提供個人查詢。","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n\n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9-06-17-修正:13","說明":"一、第六項修正。\n\n二、原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並規定系統與戶政查對作業，但未提供提案人及連署人查詢。\n\n三、修正增加電子系統功能，應提供紙本及電子之提案人與連署人查詢個人提案或連署情形。\n\n四、建置電子系統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當事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確認身分，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n\n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並供提案人及連署人查詢；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