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王美惠","吳思瑤","許智傑","莊競程","陳亭妃","蔡易餘","何志偉"],"連署人":["管碧玲","郭國文","劉建國","蘇巧慧","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秀芳","邱泰源","林楚茵","賴品妤"],"mtime":"2024-01-18T16:56: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7111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7111","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王美惠、吳思瑤、許智傑、莊競程、陳亭妃、蔡易餘、何志偉等18人，有鑑於近年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與連署人冒名偽造情形嚴重，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之電子系統，應提供當事人依規定查詢其是否為罷免案之提議人或連署人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選舉委員統計109年至今罷免案資料，立法委員陳柏惟與高雄市議員高閔琳、陳致中、黃捷，及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罷免連署人數統計，高雄市議員高閔琳被罷免連署「不符合規定人數」比例竟高達49.18%，其中有730人於連署前已死亡，高雄市議員黃捷被罷免連署人數當中，亦有993人連署前已死亡。顯示罷免領銜人徵求連署當中，發生大量冒名偽造情形，提議情形亦同。\n二、審查是否為有效提議或連署之基準，被判定「不符合規定」之連署，僅以核對基本資料而判定，審查結果「符合規定」之人數，雖基本資料符合，仍含有冒名偽造情形未被察覺，嚴重影響民主制度。\n三、政府有責任提供民眾確認其個人行使公民權利之情形，因此所建置之電子系統，應提供個人查詢其是否為罷免案之提議人或連署人。\n（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n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90","說明":"一、第六項修正。\n\n二、原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並規定系統與戶政查對作業，但未提供提議人及連署人查詢。\n\n三、修正增加電子系統功能，應提供紙本及電子之提議人與連署人查詢個人提議或連署情形。\n\n四、建置電子系統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當事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確認身分，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n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並供提議人及連署人查詢；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