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4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何志偉","管碧玲","劉建國","王美惠","邱泰源","莊競程","林楚茵","黃秀芳","洪申翰","何欣純","陳亭妃","賴品妤","許智傑","吳思瑤","蘇巧慧"],"mtime":"2024-01-18T16:56: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7112號","laws":["03716"],"提案編號":"1422委27112","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有鑑於諸多開發案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皆無原住民族事務專長之專家學者。爰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應有原住民族事務專長之委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8年向山觀光旅館BOT案、2016年日月潭孔雀園BOT案……等開發案，皆為審查委員不諳原住民族文化事務，導致開發案件嚴重破壞原住民族文化，並引發爭議。\n二、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1年統計近十年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重大開發案件36件，縱使目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明定開發行為基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但仍開發爭議不斷。實務上，雖審理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開發案件，皆有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列席表示意見，但僅限表示意見，不得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表決。\n三、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充分受到重視，提案要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應有原住民族文化事務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n\n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n\n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n\n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n\n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3716:03716:1999-11-30-修正:4","說明":"一、修正第三條第二項。\n\n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原規範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三分之二，修正內容增加項目，專家學者應有原住民族事務專長。","修正":"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n\n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且須包含原住民族事務專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n\n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n\n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n\n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4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