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提案人":["蔡易餘","何志偉"],"連署人":["陳柏惟","黃國書","蘇治芬","羅致政","張廖萬堅","吳琪銘","劉櫂豪","何欣純","邱志偉","王美惠","林岱樺","陳秀寳","張其祿","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59: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711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7115","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何志偉等16人，鑑於大法官會議807號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提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會議807號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n二、依大法官會議807號解釋文刪除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55","說明":"一、大法官會議807號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n\n二、依大法官會議807號解釋文刪除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修正":"第四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八十四之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說明":"依大法官會議807號解釋文刪除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女性夜間工作之文字。","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