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提案人":["蔡易餘","王美惠","何志偉","莊瑞雄","陳柏惟","劉櫂豪","張廖萬堅","賴品妤"],"連署人":["黃國書","林岱樺","羅致政","蘇治芬","吳玉琴","吳琪銘","邱志偉","何欣純","陳秀寳"],"mtime":"2024-01-18T16:59: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11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117","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何志偉、莊瑞雄、陳柏惟、劉櫂豪、張廖萬堅、賴品妤等17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降低台灣少子女化問題，攸關國家發展的根基，本席認為應以務實態度持續提出相關具體措施，希望貼近年輕一代夫妻及父母的需求，不論是增加預算經費或是調整法令政策，從各環節將資源妥善配置到位，協助所有養兒育女的家庭減輕經濟負擔及安心生養。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總生育率趨勢，近10餘年來總生育率都徘徊在1.10-1.20間，106年底出生嬰兒數降至20萬人以下，109年僅出生16萬5,429名嬰兒。影響生育率的因素很多，晚婚及不婚影響生育人數：108年婦女平均初婚年齡為30.4歲，婦女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歲，長期來看，育齡婦女生育第1胎年齡逐年延後，生育胎次也會有減少趨勢。\n二、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受雇者有5日產檢假，現行法法規規範係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需求所訂。目前全民健康保險共給付產檢次數10次，分別為妊娠第一期（妊娠未滿17週）給付2次、妊娠第二期（妊娠17週至未滿29週）給付2次、妊娠第三期（妊娠29週以上）給付6次，共計10次。但現行醫學實務上，婦產科醫師常建議產檢次數為16次，分別在第一期的妊娠期間增加二次自費產檢、妊娠第二期中增加三次自費產檢、妊娠第三期中增加一次自費產檢。也因此為鼓勵雙薪家庭生育子女，配合產檢次數自費及公費部分合計為16次，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日數將規劃由5日修正為8日，至於增加3日之薪資，由政府補助，不加重雇主負擔。\n三、此外，修正後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考量雇主人力調配，以申請時「應提前預告雇主」為配套措施，使勞雇雙方在和諧關係下，共同營造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n四、台灣少子女化問題，攸關國家發展的根基，本席認為應以務實態度持續提出相關具體措施，希望貼近年輕一代夫妻及父母的需求，不論是增加預算經費或是調整法令政策，從各環節將資源妥善配置到位，協助所有養兒育女的家庭減輕經濟負擔及安心生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受雇者有5日產檢假，現行法法規規範係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需求所訂。目前全民健康保險共給付產檢次數10次，分別為妊娠第一期（妊娠未滿17週）給付2次、妊娠第二期（妊娠17週至未滿29週）給付2次、妊娠第三期（妊娠29週以上）給付6次，共計10次。但現行醫學實務上，婦產科醫師常建議產檢次數為16次，分別在第一期的妊娠期間增加二次自費產檢、妊娠第二期中增加三次自費產檢、妊娠第三期中增加一次自費產檢。也因此為鼓勵雙薪家庭生育子女，配合產檢次數自費及公費部分合計為16次，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日數將規劃由5日修正為8日，至於增加3日之薪資，由政府補助，不加重雇主負擔。","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八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超過五日部分之薪資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付。"},{"現行":"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6","說明":"修正原條文，使不論配偶是否就業，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又考量雇主人力調配，以申請時「應提前預告雇主」為配套措施，使勞雇雙方在和諧關係下，共同營造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修正":"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申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育嬰假與家庭照顧假者。應於三十日前提前預告雇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