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6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2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007130701001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0300"}],"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何志偉","林宜瑾","羅美玲","范雲","賴惠員","劉建國","湯蕙禎","張宏陸","黃秀芳","吳玉琴","余天","王美惠","周春米","羅致政","邱泰源","蘇治芬","吳秉叡","王定宇","賴品妤","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56: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27118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27118","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鑒於育兒為雙親共同責任，為鼓勵家長能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涵蓋完整兒童照顧需求，應延長育兒留職停薪至子女滿六歲且提高津貼補助，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以利於工作與育兒取得平衡，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9年聯合國「人口發展計畫」研究報告指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的關鍵在於透過公共托育與育兒假制度，以利家長工作與育兒之間取得平衡，使家長免於因育兒而擔心收入減損與就業機會。另依歐盟會議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指令（The Work-life Balance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利用三年時間遵守該指令的立法措施，其中一項即是「讓家長有更靈活的彈性工作安排，以利照顧八歲之前的幼童」。顯然，基於兼顧家長工作需要與滿足兒童照顧需求的前提，建立彈性化育兒政策與延長照顧子女年齡為友善職場育兒措施的趨勢。\n二、鑒於我國現行育嬰假請領時間僅侷限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兒童需要照顧年齡，以及鼓勵雙薪家庭家長陪伴孩子成長而給予經濟支持，爰擬具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使用年限延長至子女六歲前，以及留職停薪津貼自六成提高至八成，並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兒留職停薪之規定，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21","說明":"一、第一項與第四項未修正。\n\n二、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定，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使用年限延長至子女滿六歲前，以完整涵蓋兒童需要照顧的年齡。\n\n三、鑑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六成提高至八成，惟增給二成薪資補貼，由行政規則規定補助事項，基於少子女化情形並非短期可予改善，應予以法制化，明確法源依據。\n\n四、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宜尊重父母雙方協調分工，且基於本保險旨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五項。","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六歲前，辦理育兒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09:01409:1970-01-30-全文修正:30","說明":"一、現行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n\n二、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