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7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林宜瑾","陳素月"],"連署人":["林俊憲","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何欣純","溫玉霞","何志偉","邱泰源","蔡壁如","邱顯智","陳歐珀","莊瑞雄","林思銘","王美惠","羅美玲","劉櫂豪","許淑華","傅崐萁","陳椒華","黃國書","林昶佐","蘇震清","李昆澤","陳秀寳","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56: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7124號","laws":["05182"],"提案編號":"1684委27124","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林宜瑾、陳素月等27人，鑑於設置無障礙環境、提供合理調整係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之重要手段，各級政府機關本應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相關法規之意旨予以落實。惟於現行法制下，身心障礙者之公法上權利仍廣泛遭受否定，且缺乏適當途徑以資救濟，致我國行政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事實上歧視迄未根絕。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享有無障礙及合理調整之公法上請求權，期能有效促進其自立與發展，推動實質平等之實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係我國之基本國策，亦為憲法委託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根據該意旨，近年來我國已藉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之修訂，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之內國法化，逐步推動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惟於現行法制下，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及自我倡權仍長期遭受忽略，相關規範亟待完善。\n二、依現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未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完成法規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以提升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標準。據此，行政、司法機關於個案中所為之裁量及法律之解釋適用，均應符合公約之意旨。本法第八條並提供身心障礙者訴願、訴訟等救濟管道以主張權利，避免其受到國家之忽視或侵害。惟過往案例顯示，有關部門仍嚴重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意識，未就公約及本法意旨予以全盤瞭解，致身心障礙者設置無障礙設施、採取合理調整之公法上請求權屢遭否定，無從救濟，使本法第八條現行規定淪為具文。我國行政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事實上歧視迄未根絕，誠有改善之必要。\n三、無障礙環境之建置及具體個案之合理調整，係保障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消除歧視之重要手段，公約第五條及第九條明文課予政府相應之作為義務。國際審查委員會就我國初次國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以及我國民間團體所撰寫之2021公約平行報告均指出，國家應確保合理調整、無障礙等執行措施之落實，並完善相關反歧視立法，建立有效之機制予以督促。爰修正第八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違反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之規定，致對於身心障礙者構成事實上歧視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其違法之理由及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促請其立即改善。\n四、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公權力機關如無正當理由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惟德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平等法及相關歐洲立法例均允許民間團體提起公益訴訟，以監督政府落實無障礙環境建置及合理調整等國家義務，對身心障礙者權利有更為周延之保障。爰參酌其立法精神及公約之意旨，於第八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經告知而仍不改善其違法情事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均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其提供無障礙環境或為合理調整，以符本法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其自立與發展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5182","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n\n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n\n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law_content_id":"05182:05182:2014-08-01-制定:8","說明":"一、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受公約保障之各項權益不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本條第一項現行條文明定身心障礙者得依法提起救濟。惟我國法院於訴訟實務上仍長期否定身心障礙者請求設置無障礙環境或為合理調整之公法上權利，致行政機關施政措施往往違反公約及其相關法規之意旨，對身心障礙者構成事實上歧視。本條規定形同具文，實有修正之必要。\n\n二、依公約規範意旨，以及國際審查委員會就我國初次國家報告所為之結論性意見，反歧視立法係監督政府施行公約、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實現之重要保障。爰修正第一項，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未依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之規定設置無障礙者環境、提供合理調整者，均構成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事實上歧視。受害人得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請求其依法改善；主管機關無故拒為改善者，受害人並得以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其提供無障礙環境或為合理調整。\n\n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爰參酌德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平等法及相關歐洲立法例，於第一項明定公益團體亦得就行政機關事實上歧視之情事請求其依法改善；主管機關不為改善者，並得提起公益訴訟，以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落實。","修正":"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違反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之規定，對身心障礙者構成事實上歧視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理由，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不為改善者，並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其提供無障礙環境或為合理調整。違反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 \n\n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n\n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