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7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莊瑞雄","劉櫂豪","何志偉"],"連署人":["林俊憲","林宜瑾","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蔡壁如","陳歐珀","何欣純","林思銘","羅美玲","陳椒華","王美惠","傅崐萁","邱志偉","黃國書","張其祿"],"mtime":"2024-01-18T16:50: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7125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7125","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莊瑞雄、劉櫂豪、何志偉等20人，鑑於報廢登記之汽車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本應妥善處置，以避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惟我國部分離島地區因其環境特殊，缺乏相應之社會資本及行政資源，以致報廢汽車違規行駛道路之現象仍長期氾濫，對行車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考量離島地區之居民福利及永續發展，增訂三年緩衝期間之「落日條款」，期能將離島地區行駛之汽車全面納入管制，以確保當地道路交通之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道路交通安全不僅代表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亦為當今國際社會之共同價值，我國並已通過公路監理法規之制訂建立起相應之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依公路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汽車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由汽車所有人依法投保責任險，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新領牌照或已領有牌照之汽車，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進行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駕駛人倘違反前述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定有相應之罰則。據此，我國道路交通之管理及行車安全之保障，實有賴於監理、警察等相關機關各項業務之落實。\n二、惟我國部分離島地區因其環境之特殊性，長期缺乏落實及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社會資本及行政資源。以綠島及蘭嶼地區為例，當地並無常設性之監理機關，居民至本島申辦監理業務須負擔較高之成本；台東監理站每年亦僅提供未逾3次之行動監理下鄉服務，與本島形成巨大之落差。長期資源分配不平均，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充分回應離島居民之需求，有違區域均衡發展之政策，同時亦影響當地居民依法申辦汽車檢驗、申領牌照之意願，助長離島地區報廢汽車違規行駛之風氣。故我國公路監理制度維護交通秩序、保障行車安全之目的，於部分離島地區仍難以實現。\n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沒入該車輛；沒入之車輛，並應由公路監理機關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予以裁決並銷毀。惟我國離島地區腹地狹小，且船舶運輸成本高昂，車輛經沒入後不易保管、運送，以致車輛違規取締及清運之執行長期成效不彰。以蘭嶼鄉為例，島上長期有數百輛經報廢登記、無有效牌照之汽車違規行駛，約占蘭嶼鄉車輛總數之6成。惟根據統計，自107年至110年3月，警方取締報廢車輛違規行駛共25件，平均每月不足1件；監理機關亦僅移送違規沒入之汽、機車各6輛，顯未能有效改善離島地區報廢車輛氾濫之情形，嚇阻違規駕駛行為。\n四、現行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之管理，係自汽車所有人申領牌照起，至該車繳回牌照辦理繳（註）銷或報廢登記止，故報廢汽車違規上路成為不肖駕駛人規避車輛檢驗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手段。惟報廢車輛存有行車安全之疑慮，導致部分離島地區之交通事故死傷率於旅遊旺季大幅提升，且事故受害人亦難以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對國人生命安全危害甚鉅。據統計，109年6月至9月，蘭嶼鄉遊客人數達12萬，交通事故每千人死傷數亦攀升至15.15人，不僅高於本島多數鄉鎮市區，且已逾蘭嶼鄉全年交通事故死傷人數之75%。有鑑於此，離島地區上路行駛之車輛亟需全面納入管制，以提升當地道路交通安全，落實居民及遊客合法權益之保障。\n五、綜上，考量離島環境之特殊性及道路交通管理之必要，爰於本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明定離島地區居民得於三年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汽車之再檢驗；檢驗合格者，准予領用牌照行駛，駕駛人並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投保責任險，定期參加檢驗，以維護交通秩序及道路安全。逾此三年緩衝期間而仍駕駛未領用有效牌照之汽車者，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即應依法處罰違規駕駛人並處理該車輛，以避免離島交通秩序及生態環境之破壞。報廢汽車檢驗、領用牌照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規定，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沒入該車輛。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公路監理制度之效力，維護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惟我國部分離島地區因其環境特殊，缺乏相應之社會資本及行政資源，以致公路監理業務難以落實，報廢汽車違規行駛之現象長期氾濫，對生態環境及居民、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危害甚鉅。為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推動產業良性發展，離島地區行駛之車輛亟應全面納入管制。\n\n三、考量離島地區居民福利及永續發展，爰增訂第一項之「落日條款」，允許離島地區居民於三年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汽車之檢驗；檢驗合格者，得重新領用牌照行駛，並應受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範，以確保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未通過檢驗，或逾期申辦檢驗者，仍應由警察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依法處理，以根絕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即違規上路之亂象。\n\n四、第一項汽車檢驗及牌照領用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細節事項，涉及行政機關之實務運作及專業領域，須考量離島地區之環境條件而因地制宜。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俾離島地區之道路交通管理得以落實。","增訂":"第十五條之二　為加強離島道路交通管理，促進永續發展，公路監理機關於本條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得依離島地區居民之申請，對該地區經報廢登記之汽車辦理檢驗；檢驗合格者，准予依法領用牌照行駛。\n\n前項檢驗及牌照領用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