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7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許淑華","張育美","陳玉珍"],"連署人":["陳超明","呂玉玲","洪孟楷","鄭麗文","溫玉霞","謝衣鳯","李貴敏","徐志榮","林思銘","魯明哲","李德維","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6:58: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7135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7135","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許淑華、張育美、陳玉珍等17人，鑑於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疫情自民國108年已肆虐全球近兩年時間，各國均採取較嚴格之邊境管制措施，我國邊境管制短時間亦難以鬆管，致使境外國人因邊境防疫管制及保護自身健康以避免感染疫情之考量無法立即返國，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重大疫情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免受戶籍法出境兩年以上戶籍遷出之規定，以保障境外國人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國民，戶籍將強制遷出，鑑於全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嚴峻，世界各國為避免疫情擴散，採取嚴格之管制邊境，影響我國旅外國人之返國計畫，致旅外國人面臨戶籍除籍之困境。\n二、鑑於現行國內事務與戶籍有關，戶籍之遷出登記，對過人相關社會補助請領、地價稅或所得稅率計算、選舉權之有無，以及其他與戶籍登記與否作為認定標準之事項均有嚴重影響。\n三、爰增訂第三項第三款，因天然災害、流行疫情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或入境對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不受戶籍法出境兩年以上戶籍遷出之規定，藉此保障境外國人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一、增訂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避免我國旅外國人因重大天災事變或國際重大流行疫情之影響，無法如期返國，影響返國計畫，致旅外國人面臨戶籍除籍之困境。\n\n二、戶籍之遷出登記，對國人相關社會補助請領、地價稅或所得稅率計算、選舉權之有無，以及其他與戶籍登記與否作為認定標準之事項均有影響。","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因天災、事變、國際流行疫情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或入境有致生命、身體、健康受有重大損害之虞者。\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