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7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30/111420063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30/111420063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30/111420063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30/111420063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30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102070701001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700"}],"議案名稱":"「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徐志榮","林德福","孔文吉","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李德維","魯明哲","楊瓊瓔","林文瑞","翁重鈞","林奕華"],"mtime":"2024-01-18T16:58: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2-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7136號","laws":["01936"],"提案編號":"474委27136","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基於台灣係一小型開放經濟體，須以世界為市場，惟台灣洽簽FTA落後，致出口高度集中於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免關稅貨品；加入CPTPP，可擴大及分散出口市場，且有助經濟成長動能。但經檢視我國商標法，其與CPTPP智慧財產相關章節之規定尚有落差，實有立即調整之必要，爰此，提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36","law_name":"商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n\n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n\n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n\n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79","說明":"我國現行條文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關侵權之民事責任僅限於「明知」，參考CPTPP智慧財產章第十八‧七四條規定，商標民事侵權責任以明知或可得而知（knowing，or with reasonable grounds to know）為主觀要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爰刪除仿冒商標標籤等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為明知之主觀要件。","修正":"第七十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n\n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n\n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n\n三、為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n\n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現行":"第九十五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n\n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n\n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06","說明":"因應CPTPP智慧財產章第十八‧七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具商業規模之仿冒相同或無法相區別商標之標籤或包裝而為用於他人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者，應訂有刑事處罰規定。並且，依我國刑罰明確性原則，明定「以行銷目的」而為製造、販賣仿冒商標標籤等行為，始為刑罰範圍。","修正":"第九十五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n\n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n\n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現行":"第九十六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07","說明":"修正仿冒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刑事主觀要件，不限於明知為主觀條件，並因應CPTPP智慧財產章第十八‧七七條第三項刑事處罰包含「輸入」之行為，增列處罰「輸出或輸入」仿冒證明標章標籤、吊牌等之不法行為，以符合國際規範之行為樣態。","修正":"第九十六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現行":"第九十七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08","說明":"擴大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之刑罰主觀要件，參考CPTPP智慧財產章第十八‧七七條第三項刑事處罰「故意」之行為，修正現行條文第九十七條規定，將刑罰主觀要件限於「明知」，改為回歸一般刑事處罰以故意為要件的原則，即不以明知為限。","修正":"第九十七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7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