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7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2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5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2100"}],"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50:3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陳歐珀","黃秀芳","劉建國","吳琪銘"],"連署人":["吳玉琴","王美惠","湯蕙禎","林宜瑾","黃國書","羅美玲","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昆澤","莊競程","邱泰源","蘇治芬","陳瑩","蔡易餘"],"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3-05-25","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5","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7137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7137","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陳歐珀、黃秀芳、劉建國、吳琪銘等19人，有鑑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參與訴訟權利之意旨，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促成少年未來之健全成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或法益遭受侵害時，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於法院程序進行中，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n二、惟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本法其他有關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之規定，均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亦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權之意旨。\n三、為保障被害人之訴訟權，並協助法院釐清事實及綜合考量而對少年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促成少年未來之健全成長。","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50","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探究本法最初立意，非以報應少年或施以刑罰為宗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就被害人受害情節，以及對少年未來環境調整或性格矯治之意見陳述，除有助於法院釐清事實外，亦有助於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因素而對少年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促其未來健全成長。\n\n三、惟本法及本法其他有關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之規定，均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之常態性權利。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新增第二項，明文規範少年法院應傳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屬到庭陳述意見。","修正":"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n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屬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