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7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秀寳","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建國","吳琪銘"],"連署人":["邱泰源","陳亭妃","莊競程","李昆澤","蘇治芬","陳瑩","吳玉琴","王美惠","湯蕙禎","黃國書","羅美玲","陳歐珀","黃秀芳","蔡易餘"],"mtime":"2024-01-18T16:24: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138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138","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劉建國、吳琪銘等19人，為使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及申請更符被保險人實際育兒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以營造友善就業環境、鼓勵國人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20年臺灣僅有16萬5249名新生兒出生，死亡人數首次超越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根據美國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評估，比較世界各國及地區女性孕齡期間生育資訊，預測臺灣2021年生育率為1.07，名列全球227國及地區生育率倒數第一。\n二、探究臺灣生育率過低之背景因素，目前我國就業環境相對歐美國家而言，適齡男女忙於工作加班，雙親工作時數長無暇照顧家庭、擔心育兒費用太高等等狀況，皆是導致總人口數下降危機加劇的可能原因。\n三、為使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及申請更符被保險人實際育兒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以營造友善就業環境、鼓勵國人生育。","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並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為鼓勵國人生育，將津貼提高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另考量被保險人個別不同需求，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如是以日數計算，明定發放標準，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發給，積極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爰修正第一項文字。\n\n二、照顧子女係為雙親共同責任，惟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勞工確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似與本法旨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之意義不符，爰刪除第三項。\n\n三、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第四項遞移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