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7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2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007130701001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0300"}],"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秀寳","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建國","吳琪銘"],"連署人":["黃國書","李昆澤","吳玉琴","王美惠","湯蕙禎","羅美玲","蘇治芬","陳瑩","陳歐珀","邱泰源","莊競程","陳亭妃","黃秀芳","蔡易餘"],"mtime":"2024-01-18T16:57: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27141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27141","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劉建國、吳琪銘等19人，為使現行軍人保險條例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及申請更符被保險人實際育兒需求，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以營造友善從軍環境、鼓勵國人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20年臺灣僅有16萬5,249名新生兒出生，死亡人數首次超越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根據美國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評估，比較世界各國及地區女性孕齡期間生育資訊，預測臺灣2021年生育率為1.07，名列全球227國及地區生育率倒數第一。\n二、探究臺灣生育率過低之背景因素，目前我國從業環境相對歐美國家而言，適齡男女忙於工作加班，雙親工時長無暇照顧家庭、擔心育兒費用太高等等狀況，皆是導致總人口數下降危機加劇的可能原因。\n三、為使軍人保險條例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及申請更符被保險人實際育兒需求，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以營造友善從軍環境、鼓勵國人生育。","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21","說明":"一、考量被保險人個別不同需求，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如是以日數計算，明定發放標準，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發給，積極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爰修正第三項後段規定。\n\n二、照顧子女係為雙親共同責任，惟現行第五項規定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軍人確有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似與本條例旨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之意義不符，爰刪除第五項。","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09:01409:1970-01-30-全文修正:30","說明":"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7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