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1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1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 33 人、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委員林昶佐等 17 人、委員廖婉汝等 29 人、委員洪孟楷等 19 人、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委員湯蕙禎等 17 人、委員溫玉霞等 18 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 16 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39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500"}],"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58: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林為洲","鄭正鈐","萬美玲","呂玉玲","林思銘","陳超明","李貴敏","費鴻泰","溫玉霞","張育美","吳斯懷","游毓蘭","曾銘宗","林文瑞","廖婉汝","李德維"],"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3-03-31","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5","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7146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762委27146","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為保障服現役達一定年限官兵之眷屬權益，盼完善其遇故後遺族受國防部撫卹照顧之法制，爰提案「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我中華民國服役未及退伍除役，然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者，若因戰訓或因公殞命者，其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享相關法令受政府照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服現役十年以上之國軍官兵，具備有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並受核定為無服務照顧期限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資格。然而，對比相同服現役十年以上然尚未退伍除役者，卻因不幸再遇因戰訓或因公以及其他原因亡故情形，尚無法相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導致遺族遺眷未能享有一致受照顧權益。\n二、本提案修正予戰訓、因公殞命或服役未及退伍除役然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亡故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因酒後或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從事犯罪行為致死、自殺者，則不適用之。","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20-04-28-修正:55","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服現役十年以上之國軍官兵，具備有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並受核定為無服務照顧期限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資格。然而，對比相同服現役十年以上然尚未退伍除役者，卻因不幸再遇因戰訓或因公以及其他原因亡故情形，尚無法相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導致遺族遺眷未能享有一致受照顧權益。\n\n二、本提案修正予戰訓、因公殞命或服役未及退伍除役然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亡故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因酒後或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從事犯罪行為致死、自殺者，則不適用之。","修正":"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因公殞命或服役未及退伍除役然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亡故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四款所定服役未及退伍除役然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因戰訓或因公殞命之亡故者，因酒後或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從事犯罪行為致死、自殺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