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1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1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秀芳","陳亭妃","陳秀寳","余天"],"連署人":["陳瑩","陳歐珀","范雲","羅美玲","吳玉琴","陳素月","周春米","吳琪銘","莊競程","劉建國","楊曜","江永昌","邱泰源","許智傑","賴瑞隆","陳明文","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郭國文","張廖萬堅","林俊憲","王美惠","林淑芬","洪申翰"],"mtime":"2024-01-18T10:17: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147號","提案編號":"1607委27147","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陳亭妃、陳秀寳、余天等29人，有鑑於近期國內政治環境變化，當前憲政體制不符現實之處，在此憲政改革關鍵時刻，應有切合實際、有利台灣深化民主，且符合當今國家利益與人民福祉之憲法，做為國家長遠發展之根基。透過縮短憲政空窗期、深耕比例代表制精神、健全政黨政治、合理財政劃分、降低修憲門檻，使我國之憲政體制更加完備與符合民主精神。以此，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3","說明":"一、為解決我國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後，造成政府看守期過長之問題。\n\n二、修正第二條第一項，使第十七任總統任期與第十二屆國會議員同時就任。","修正":"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自民國一百十七年第十七任總統、副總統起，就職日應與立法委員就職日一致。不適用憲法第六十八條之有關規定。\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說明":"一、降低不分區政黨席次門檻，小黨可獲得席次之可能性提高。修正第四條第二項。\n\n二、議會納入比例代表制之精神，深耕比例代表制精神，亦有利小黨。","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三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直轄市與縣市議會選舉亦應納入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精神。\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n\n政黨目的或其行為，危害國家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n\n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說明":"為落實並健全政黨政治，政黨運作應公開透明，以符合民主制度。修正第五條第五項。","修正":"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n\n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n\n政黨應協助人民政見之形成，組織應符合民主原則，其運作、財產及經費使用應公開。政黨目的或其行為，危害國家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n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現行":"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五、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n\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說明":"為合理財政劃分，均衡區域發展，拉近直轄市、縣市間財政能力之差異，新增地方自治團體財政平衡之條文。","修正":"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五、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國家應保障地方自治團體財政上之需求各直轄市、縣市間財政能力之差異性，並應以法律使其達到合理之平衡；在此應同時注意鄉鎮之財政能力與財政需求。\n\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立委出席降為五分之三，防止單一政黨以不出席之方式消極參與修憲。\n\n二、公民複決之投票率應達半數公民，使修憲門檻下修但維持穩定性，在公民參與度足夠的前提之下進行修憲。","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五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投票人數達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