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3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陳超明","游毓蘭","林為洲","鄭正鈐","曾銘宗","張育美","呂玉玲","魯明哲","李德維","李貴敏","林思銘","林文瑞","溫玉霞","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6:24: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7148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7148","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均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得共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使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4","說明":"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均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得共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使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61","說明":"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