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1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1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0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0280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3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7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30070300500"},{"議案名稱":"司法院「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500"}],"議案名稱":"「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mtime":"2024-01-18T16:58: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2-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7159號","laws":["04506"],"提案編號":"445委27159","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憲法訴訟法於將「憲法疑義」類型刪除後，就法律位階法規範外的其他爭議，國會少數再無可資救濟的司法途徑，為維繫民主體制所必要的少數保護原則，確保機關爭議所引發的合憲性問題得交由憲法法庭予以審查，並為強化憲法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及可預測性，爰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如多數採集中制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採列舉主義，只有法律所列舉的訴訟類型、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訴訟要件，方可進入憲法訴訟程序，因此在設計憲法訴訟的訴訟類型時，應作審慎及縝密的考量，就發生機關爭議所引發的合憲性問題交由釋憲機關予以解決，當即屬一個無漏洞的釋憲程序類型所必要，惟現行憲法訴訟法於將「憲法疑義」類型刪除後，就法律位階法規範外的其他爭議，國會少數再無可資救濟的司法途徑，為維繫民主體制所必要的少數保護原則，實有必要填補此一立法漏洞，此亦為包括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等學者過去長年所持見解，爰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增列立法委員得為憲法訴訟中機關爭議案件之當事人，並比照現行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於其行使依憲法賦予權利之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n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於民國八十二年施行後，司法院曾提出修正草案計有六次，其中第二次至第五次所提版本皆將少數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規定中「行使職權」要件予以刪除，所持理由有：「為使少數持反對意見之立法委員於認公布之法律或送置之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縱與行使職權無關，亦得聲請解釋」，或「立法委員有確保所制定法律合憲之義務，少數立法委員如認立法通過之法律有違憲之虞，自有賦予其釋憲聲請權之必要，而不宜加諸現行法所定『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限制」，或「立法委員本具民意基礎，現行條文『行使職權』之限制並無必要，且參考奧地利憲法法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亦無相當規定，爰予刪除。」皆有歷次立法理由可稽，此亦與學界多認為應就「行使職權」予以寬鬆理解或將其刪除相同，另從釋憲實務加以觀察，大法官適用此要件時有標準不一之情形，諸如聲請人是否限於「曾投票反對者」，或「未投票贊成」之立法委員亦屬之？以及大法官所曾提出「修法未果」之要件定義為何，至今尚無明確定義，尤其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無論是制定法律或修正法律，均須經提案、討論、表決之過程，其間原則上亦必須交付委員會審查，究竟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必須至何階段始稱「修法未果」，此實賦予釋憲機關適用此要件過於寬泛之空間，顯不利於憲法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及可預測性，且現行憲法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憲法法庭就顯無理由的案件可予裁定不受理，已可消除或有濫訴而耗費司法資源之疑慮，爰參採司法院過去所持見解，刪除現行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中「行使職權」之要件。","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憲法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n\n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n\n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n\n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n\n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n\n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n\n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n\n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確保機關爭議所引發的合憲性問題得交由憲法法庭予以審查，以維繫民主體制所必要的少數保護原則，爰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增列立法委員得為憲法訴訟中機關爭議案件之當事人。","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n\n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n\n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或立法委員，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n\n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n\n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n\n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n\n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n\n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現行":"第四十九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59","說明":"為避免過去釋憲實務適用本條文「行使職權」之要件時有標準不一之情形，而不利於憲法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及可預測性，爰參採司法院過去修法所持見解，刪除本條文中「行使職權」之要件。","修正":"第四十九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現行":"第六十五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n\n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n\n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7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確保機關爭議所引發的合憲性問題得交由憲法法庭予以審查，以維繫民主體制所必要的少數保護原則，爰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並比照現行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增列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於其行使依憲法賦予權利之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修正":"第六十五條　國家最高機關或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n\n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n\n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現行":"第六十六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n\n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n\n二、發生爭議之相對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n\n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n\n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n五、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限。\n\n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機關對本案所持之見解。\n\n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n\n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79","說明":"配合增列立法委員得成為當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爰修正本條文第一款，增列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修正":"第六十六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n\n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n\n二、發生爭議之相對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n\n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n\n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n五、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限。\n\n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機關對本案所持之見解。\n\n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n\n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