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3: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156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156","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七次修正，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增訂本法第十九條之二。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另按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四款：「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鑑於多數父母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故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乃有育嬰假之規定。\n二、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103年3月28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惟按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三項：「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父母雙方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就業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之目的不盡相符。","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刪除第三項，現行第四項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n\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n\n三、根據WHO歐洲辦公室的研究報告，伴侶若能在產後調整工作以兼顧家庭，對母嬰健康有非常正面的影響。為鼓勵雙親於新生兒階段積極參與、建立長期共同育兒默契，爰刪除現行第三項，放寬雙親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