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6: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16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16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因應少子女化困境，建構安心懷孕之環境，保障孕婦及胎兒之健康、早期發現胎兒之疾病以規劃後續治療，並鼓勵受僱者進行周全之產檢，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為因應少子女化困境，建構安心懷孕之環境，保障孕婦及胎兒之健康、早期發現胎兒之疾病以規劃後續治療，並鼓勵受僱者進行周全之產檢。\n二、為周全孕期照護，行政院110年5月6日第3750次院會通過「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擴大產檢補助次數及項目，並自110年7月1日將現行提供10次產前檢查補助增加至14次，並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與2次一般超音波檢查，以降低妊娠與生產併發症，減少孕婦及新生兒死亡事件發生。\n現行五日產檢假，係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需求，參酌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十次（每次需約半天）所為之規定，為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十四次，以及部分產檢項目完成時間有超出半天之虞，爰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九日。\n部分檢測為婦產科醫師強烈建議產婦進行之產檢項目（如：早期唐氏症、高層次超音波、妊娠糖尿病、胎心音等），檢測之過程加上例行產檢，時有需耗費一天之情形，並無法逕以每次產檢耗費半日計算產檢假之次數計算，且上述產檢項目為評估對胎兒及產婦之健康及安全之重要檢測，故應在婦產科醫師評估認有必要進行該檢測時，計入產檢假之天數計算。\n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n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二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之歧視，保證她們在性別平等之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之保健服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十次（每次需約半天），現行五日產檢假係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需求，加以訂定。茲因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十四次，加以部分婦產科醫師經評估後需進行之產檢項目有超出半天之虞，爰修正第四項，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九日。\n\n三、現行五日產檢假期間薪資係由雇主照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逾五日（第六日及第七日）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爰增訂第七項。\n\n四、為因應新增二日產檢假薪資補助之發給，並考量業務推動之需求，爰增訂第八項，明定該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九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