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1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1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6:58: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7162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716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此次新冠肺炎推出「1922簡訊實聯制」，強制民眾留下相關之足跡簡訊，並承諾僅供疫調使用，且不會將「疫調簡訊」挪作他用。日前卻有法官指出「簡訊實聯制」資訊遭警方利用於刑事偵查，明顯違反簡訊實聯制只能作為疫調使用之目的，凸顯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因法制未完備，造成民眾權益受損。「簡訊實聯制」對於人權有重大之侵害疑慮，其為防止疫情擴散所採取之不得已作為，具緊急性及暫時性，故應限於防疫所必要之使用，若做為犯罪偵查使用或被不肖人士挪做其他用途，不只逾越其原有目的，亦使民眾產生對於相關防疫措施不信任之危機，終將無法達到防疫目的，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5月28日起公布實施「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並且亦說明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僅作為防疫用途，然而根據相關新聞報載指出，即有警方使用實聯制簡訊辦案，另因紙本或數位實聯制未妥善保管，而使民眾個資曝露，產生許多廣告騷擾及詐騙日益升高。然而違反實聯制之行為並未有明確罰則，且對於資料保存及銷毀，政府機關並也未有積極查核及約束，恐導致民眾權益因政府的消極措施而受損嚴重。\n二、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八條係針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之有關個人自由權及通訊權之特別限制，並針對其所取得資料之相關法規處理規範，惟本條例未明確規範其所取得資料不能作為目的外使用。為預防本次防疫期間，政府及通訊機構因避免疫情擴散所為之行政命令所取得個人資料，挪為司法審判之證據或其他用途，特增列第八條之，限制防疫期間所取得之資料不得作為目的外使用。為完整保障人民權益，並列入取得資料銷燬期間，及散佈者之刑責，以此完備法源依據，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人權。","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防疫期間，出於因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致使行政機關可於特定情況下，所取得人民之個人資料，應予防疫之目的使用，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不得作為目的外使用，特定立本條例。\n\n二、為保護本條例所取得之人民個人資料安全，特定立於本條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銷燬，已確保該資料之安全。\n\n三、為保護本條例所取得之人民個人資料安全，特定立罰則。規範公務員、曾任公務員者、非公務員、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無故洩漏、交付、挪作他用者之刑責。","增訂":"第八條之一　於防疫期間，因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而取得之個人資料，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不得採為證據或供其他防疫目的以外之使用。\n\n前項個人資料，應於本條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銷燬。\n\n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規定之個人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規定之個人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