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08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5/LCEWA01_100405_001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5/LCEWA01_100405_001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6:59: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15","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7157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7157","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非法繁殖、買賣或寄養行為，為動物走私問題之根源，為從源頭降低不法動機，有效杜絕非法繁殖或買賣行為，防止不肖業者獲取暴利，造成台灣寵物安全環境及經濟動物產業重大影響及社會問題，提高對來源不明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處罰，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10年8月19日海巡署查獲走私貓隻共154隻，調查後為高雄之寵物繁殖業者所下單，顯見國內仍有不法繁殖場藉由走私品種貓狗的方式降低繁殖成本，獲取不法利益。\n二、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針對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之寵物繁殖場業者供應僅開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相比將走私動物流入市場獲利動輒數百萬，處罰顯有不足，無以嚇阻非法繁殖場。\n三、爰此，提案修正本條條文，特定寵物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應具備之規定，並將非法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之罰則增列於第二十八條之一另規範，提高不法寵物來源之罰鍰，以有效嚇阻寵物來源不明之非法繁殖場與寵物買賣業者。","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n\n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n\n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或未完成晶片植入即進行買賣、轉讓他人。","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0-01-07-修正:41","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n\n二、國內走私動物事件猖獗，顯見國內仍有不法繁殖場藉由走私品種貓狗的方式降低繁殖成本，獲取不法利益。\n\n三、爰提案將寵物買賣業者之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罰則增列於草案第二十八條之一另規範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n\n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n\n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晶片植入即進行買賣、轉讓他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110年8月19日海巡署查獲走私貓隻共154隻，調查後為高雄之寵物繁殖業者所下單，顯見國內仍有不法繁殖場藉由走私品種貓狗的方式降低繁殖成本，獲取不法利益。\n\n三、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針對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之寵物繁殖場業者供應僅開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相比將走私動物流入市場獲利動輒數百萬，處罰顯有不足，無以嚇阻非法繁殖場。\n\n四、配合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爰提案將非法來源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之罰則增列於第二十八條之一，並提高不法寵物來源之罰鍰，以有效嚇阻寵物來源不明之非法繁殖場與寵物買賣業者。","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　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0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