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3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高嘉瑜","何志偉","賴惠員"],"連署人":["蔡易餘","林俊憲","余天","鍾佳濱","王美惠","吳玉琴","陳秀寳","劉建國","陳椒華","邱泰源","蘇治芬","陳素月","羅美玲","林淑芬","許智傑"],"mtime":"2024-01-18T16:52: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7169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7169","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何志偉、賴惠員等18人，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爰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動物權（animalrights）之概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而有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但「動物」究屬權利主體之「人」或權利客體之「物」，仍有相當大之爭議。\n二、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說明":"一、近年動物權（animalrights）之概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而有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但「動物」究屬權利主體之「人」或權利客體之「物」，仍有相當大之爭議。\n\n二、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修正":"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供玩賞、伴侶之目的所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所有權情節重大者，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