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3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林宜瑾","黃國書","邱泰源"],"連署人":["余天","林楚茵","賴惠員","賴瑞隆","湯蕙禎","羅致政","劉世芳","王美惠","張宏陸","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蔡易餘","吳思瑤","黃世杰"],"mtime":"2024-01-18T16:52: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717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7176","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林宜瑾、黃國書、邱泰源等20人，有鑑於《勞動基準法》內「女工」之用詞，其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爰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n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55","說明":"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n\n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修正":"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勞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性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不適用之。"},{"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n\n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現行":"第五十一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6","說明":"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n\n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修正":"第五十一條　女性勞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現行":"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n\n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7","說明":"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n\n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修正":"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性勞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n\n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現行":"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n\n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7","說明":"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n\n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修正":"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性勞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n\n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