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3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正鈐","萬美玲","洪孟楷","李德維","楊瓊瓔"],"連署人":["陳玉珍","曾銘宗","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林德福","林為洲","張育美","孔文吉","林奕華","魯明哲","陳超明","廖婉汝","賴士葆","許淑華","溫玉霞","羅明才","游毓蘭","蔣萬安","翁重鈞","陳雪生"],"mtime":"2024-01-18T16:53: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27181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27181","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萬美玲、洪孟楷、李德維、楊瓊瓔等26人，鑑於師資培育法，取消原補助實習每月新臺幣八千元津貼，還須繳納四學分的學分費，增加生活負擔。已通過資格考的師培生，皆具備相對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實習內容包含上台授課、支援各處室與校內行政庶務等，且上下班時間比照正式老師，可知教育實習具備工作性質，對比其他考照執業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實習期間也都有薪資，通過資格考的師培生實習卻沒有薪資或津貼。爰提出「師資培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實習老師的經濟困難，官方也並非一無所知。教育部嘗試透過相關的配套措施緩解，譬如提供一些出身中／低收入家庭的實習老師每月10,000元的助學金。但實際上，有很多實習老師，不是來自清寒家庭，無法申請補助，只能咬緊牙關熬過這半年。實習期間為了生活或學費而打工，其實會壓縮到學習的時間，若有實習津貼，能夠讓實習老師更專心學習、提升教學品質。\n二、根據法令規定，每個月學生需要回原大學與指導教授開座談會。還有原大學附近租房及生活的開銷成本，部分學生會因戶籍地的關係，選擇靠近家裡的學校，所以可能會有當日、多日往返學校之情形。在政府沒有津貼之下，另須負擔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對於部分學生難以負荷。尤其實習者還要繳交一筆4,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學分費，實習反而成為儲備老師的變相負擔。","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n\n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n\n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n\n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10","說明":"一、不少實習老師們發現，他們在教學現場只是無薪的勞動者，時間總陷入精進教學與打雜之間，端茶送水、打掃倉庫、修電腦，甚至餵魚，都在業務範圍，如同淪為行政長工。\n\n二、實習老師的經濟困難，官方也並非一無所知。教育部嘗試透過相關的配套措施緩解，譬如提供一些出身中／低收入家庭的實習老師每月10,000元的助學金。但實際上，有很多實習老師，不是來自清寒家庭，無法申請補助，只能咬緊牙關熬過這半年。實習期間為了生活或學費而打工，其實會壓縮到學習的時間，若有實習津貼，能夠讓實習老師更專心學習、提升教學品質。爰於第四項增加實習津貼。","修正":"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n\n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n\n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n\n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實習津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19","說明":"2003年後實習制度產生重大變革，實習由一學年改成一學期，政府還取消每人每月8,000元津貼，此後，實習者還要繳交一筆4,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學分費，實習反而成為儲備老師的變相負擔。","修正":"第十九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免收實習學分輔導費，其它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3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