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3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翁重鈞","李德維"],"連署人":["江啟臣","鄭正鈐","游毓蘭","吳斯懷","曾銘宗","林為洲","林思銘","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張育美","溫玉霞","廖婉汝","楊瓊瓔","萬美玲"],"mtime":"2024-01-18T16:53: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7184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7184","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翁重鈞、李德維等18人，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用於保險目的外之使用未獲得被保險人授權，且被保險人也無從拒絕其自身資料提供予第三方使用，恐有侵害被保險人個人資料之權利。爰提「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使被保險人能授權其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料用於保險目的外之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健保1995年開辦至今已逾26年，為照顧弱勢族群保障全民健康，在制度設計上為公營─社會保險制，全民強制納保，其蒐集全國民眾納保與就醫資料達99%以上，為全國最完整的國人健康醫療資料，極具學術及科學研究價值。1998年起，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稱國衛院）推動「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以下稱健保資料庫）」之建置，自2000年起提供學術界健保資料庫加值服務，提供學術研究使用。由於資料庫完整，重大醫學及公衛研究幾乎都取材於此資料庫，但也引發不少爭議。因部分醫界人士浮濫使用，衛福部於2016年收回健保資料庫之管理權，國衛院不再提供加值服務。目前資料庫使用限制許多，所有數據均不得攜出衛福部建置之電腦室，若須匯出相關相關結果僅以聚合資料為限，且內容須經專人審查，健保署設立諸多限制，亦不利於學術及科學研究使用。\n二、2012年民間人權團體認為，健保局（現為健保署）在「未取得國人同意」也「未有任何立法授權」的情況下，透過將國人身分證字號加密的方式，將全國人民的健保及就醫等相關資料，交給學術及非學術做研究使用，恐有侵害民眾「資訊自主權」之虞；另外，在去識別化處理程序未能達到完全「去連結」之效果，在大數據科技發展之下，更有可能透過資料比對程序，連結回資料當事人引發侵害隱私等問題。雖然行政法院，最後認為健保署並未違法，但隨著國際對於資料自主權之發展，認為個人資料之掌控，乃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故民眾應有權利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其健保資料權利，以符合國際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權保障之標準。\n三、立法授權被保險人得授權保險資料用於目的外使用，並要求去識別化至永久不能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之作業，而主管機關得以提供誘因鼓勵保險人參與學術研究、科學研究及其他增進公共利益之用途，並秉持以政府資料開放之精神，讓資料得以活化，讓健保資料庫能成為學術、科學研究以及醫療科技發展之新寶庫，並同時保障保險人資料自主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健保1995年開辦至今已逾26年，為照顧弱勢族群保障全民健康，在制度設計上為公營─社會保險制，全民強制納保，其蒐集全國民眾納保與就醫資料達99%以上，為全國最完整的國人健康醫療資料，極具學術及科學研究價值。1998年起，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稱國衛院）推動「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以下稱健保資料庫）」之建置，自2000年起提供學術界健保資料庫加值服務，提供學術研究使用。由於資料庫完整，重大醫學及公衛研究幾乎都取材於此資料庫，但也引發不少爭議。因部分醫界人士浮濫使用，衛福部於2016年收回健保資料庫之管理權，國衛院不再提供加值服務。目前資料庫使用限制許多，所有數據均不得攜出衛福部建置之電腦室，若須匯出相關相關結果僅以聚合資料為限，且內容須經專人審查，健保署設立諸多限制，亦不利於學術及科學研究使用。\n\n三、2012年民間人權團體認為，健保局（現為健保署）在「未取得國人同意」也「未有任何立法授權」的情況下，透過將國人身分證字號加密的方式，將全國人民的健保及就醫等相關資料，交給學術及非學術做研究使用，恐有侵害民眾「資訊自主權」之虞；另外，在去識別化處理程序未能達到完全「去連結」之效果，在大數據科技發展之下，更有可能透過資料比對程序，連結回資料當事人引發侵害隱私等問題。雖然行政法院，最後認為健保署並未違法，但隨著國際對於資料自主權之發展，認為個人資料之掌控，乃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故民眾應有權利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其健保資料權利，以符合國際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權保障之標準。\n\n四、立法授權被保險人得授權保險資料用於目的外使用，並要求去識別化至永久不能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之作業，而主管機關得以提供誘因鼓勵保險人參與學術研究、科學研究及其他增進公共利益之用途，並秉持以政府資料開放之精神，讓資料得以活化，讓健保資料庫能成為學術、科學研究以及醫療科技發展之新寶庫，並同時保障保險人資料自主之權利。","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被保險人得授權保險人運用其本保險資料於學術研究、科學研究及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用途。若保險人意願改變，得收回授權。\n\n前項資料之運用保險人須進行去識別化作業，至不能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而識別特定當事人。\n\n主管機關得提供誘因，鼓勵被保險人授權提供其本保險資料於學術研究、科學研究及其他增進公共利益之用途。\n\n保險人將被保險人資料用於醫療目的外之使用，應秉持政府資料開放之精神，並遵守資料最小提供原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