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楊瓊瓔","賴士葆","吳斯懷","孔文吉","曾銘宗","游毓蘭","溫玉霞","李德維","廖婉汝","徐志榮","林思銘","許淑華","林文瑞","謝衣鳯","林德福","吳怡玎","江啟臣","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陳玉珍","鄭正鈐","林奕華","洪孟楷","林為洲","鄭麗文","萬美玲"],"mtime":"2024-01-18T16:53: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7187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2718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鑑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照護國人安危，功不可沒。國家制度及相關法令理應對其多加保護。尤其，值此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全台醫護需求孔急，卻又發生醫護人員不幸遭砍傷事件。相關事件除影響第三人救急就醫，也造成醫事人員和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心理恐慌、士氣低落。再者，一般而言，特別刑法之規定多重於普通刑法，以收懲戒之效並確保特殊立法目的之達成。然查，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刑度與刑法相同，致無法防範於未然。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茲為確保規範目的之達成，處罰規定由現行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調高到最低為三萬元至五萬元；並將該處罰條例由第一百零一條移至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n二、提高針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暴力、脅迫、恐嚇、傷害、或其它行為，而有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其刑度皆加重至二分之一；並提高罰金從三十萬至五十萬元。期冀遏止不法行為之發生，並達到保障醫事人員和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1-12-06-修正:115","說明":"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新增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並將原罰鍰一萬元至五萬元規定，提高到三萬元至五萬元。\n\n二、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違反刑法之行為，以致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刑度皆提高至二分之一；罰金由三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得按次連續處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或致重傷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