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3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志偉"],"連署人":["陳柏惟","陳秀寳","黃國書","羅致政","鍾佳濱","蘇治芬","劉櫂豪","邱志偉","王美惠","吳琪銘","莊瑞雄","余天","湯蕙禎","黃世杰","鄭運鵬","莊競程","周春米","陳素月","蔡適應","吳玉琴","邱泰源","劉世芳","林岱樺","何欣純","張廖萬堅","賴品妤","張其祿"],"mtime":"2024-01-18T10:17: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189號","提案編號":"1607委27189","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何志偉等30人，有鑑於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多數不符合現在的政治現況，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增設行政院青年副院長制定經濟、教育、文化等青少年政策，皆有益於青年進入職場、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又，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已有顯著成果，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保障「性別」用詞應仔細斟酌，以符合性平意識之意涵。綜上，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青年被視為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動能。就經濟層面青年係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在文化層面，青年人極富創意與探索精神，可為各領域激發出新的靈感與創新。青年是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的關鍵動力。伴隨青年人口逐漸減少、產業結構轉型、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加劇、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環境變遷，青年面對的局勢更加複雜多變。藉由增設行政院青年副院長制定經濟、教育、文化等青少年政策，皆有益於青年進入職場、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n二、台灣在這樣特殊的國際環境當中，外交工作的手段與戰略必須更加靈巧與柔軟。國會代表的是民意，我們可以透過國會外交進一步告訴全世界，臺灣是一個真正落實定期改選的民主國家。增設副院長將有利於代表國會推動「國會外交」，善用民主價值，促成兩國更多實質的交流與合作。\n三、按「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和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義務，但投票權卻要年滿二十歲才得以行使，除明顯權利義務不相等之外，也可能造成十八歲足任公務員、司法官，卻無法享有投票權的怪現象。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目前多數國家紛紛以十八歲為門檻，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韓國則甫於今（2020）年1月由十九歲修正為十八歲，顯見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n四、今年聯合國公布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GII），瑞士以0.037居冠，台灣則為0.053排名全球第9，更居亞洲首位。本（第十）屆立法委員女性占總席次41.59%，台灣女性國會議員比例是亞洲之冠，相當於全世界第16名，更凸顯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之進步。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不斷努力，早期父權主義、男尊女卑的觀念已日益鬆動的同時，台灣更要進一步思考，透過法令「保障女性當選名額」，是否對於女性或男性仍存有歧視意味？今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會是更符合性別平等的意涵。","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60","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n\n二、新增第二項，限制至少一位副院長年齡小於30歲。\n\n三、青年被視為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動能。就經濟層面青年係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在文化層面，青年人極富創意與探索精神，可為各領域激發出新的靈感與創新。青年是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的關鍵動力。\n\n四、伴隨青年人口逐漸減少、產業結構轉型、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加劇、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環境變遷，青年面對的局勢更加複雜多變。由青年副院長的角度制定青少年經濟、教育、文化等政策，扮演跨部會擴展橫向整合功能，廣納基層青少年的真正心聲即意見。亦可在青少年政策爭議中，發揮調停部際衝突、消弭本位主義，有效達成組織合作之統合作用。","修正":"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n\n前項副院長其中一人年齡須小於三十歲。"},{"現行":"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73","說明":"一、修正本條文，增設首席副院長一人，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n\n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明定立法院長綜理院務，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為避免多位副院長代理院長職務之權責不明，爰增設首席副院長一名，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則由首席副院長代理職務。\n\n三、台灣在這樣特殊的國際環境當中，外交工作的手段與戰略必須更加靈巧與柔軟。國會代表的是民意，我們可以透過國會外交進一步告訴全世界，臺灣是一個真正落實定期改選的民主國家。增設副院長將有利於代表國會推動「國會外交」，善用民主價值，促成兩國更多實質的交流與合作。","修正":"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首席副院長各一人，副院長二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我國憲法自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2月25日施行，至今已逾70年，時空環境之變遷巨大，不可勝言。身處網路世代，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n\n三、按「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和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義務，但投票權卻要年滿二十歲才得以行使，除明顯權利義務不相等之外，也可能造成十八歲足任公務員、司法官，卻無法享有投票權的怪現象。\n\n四、有關選舉權年齡，目前多數國家紛紛以十八歲為門檻，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韓國則甫於今（2020）年1月由十九歲修正為十八歲，顯見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至十六歲。再者，我國公民投票法於2018年1月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更凸顯選舉行使代議民主之制度，自無理由採取較高年齡門檻之設計。","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現行":"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9","說明":"一、修正本條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n\n二、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n\n三、今年聯合國公布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GII），瑞士以0.037居冠，台灣則為0.053排名全球第9，更居亞洲首位。本（第十）屆立法委員女性占總席次41.59%，台灣女性國會議員比例是亞洲之冠，相當於全世界第16名，更凸顯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之進步。\n\n四、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不斷努力，早期父權主義、男尊女卑的觀念已日益鬆動的同時，台灣更要進一步思考，透過法令「保障女性當選名額」，是否對於女性或男性仍存有歧視意味？今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會是更符合性別平等的意涵。","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單一性別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