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266/111420126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266/111420126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266/111420126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266/111420126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100"}],"議案名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劉櫂豪","何志偉"],"連署人":["羅美玲","林岱樺","王美惠","邱志偉","吳琪銘","何欣純","陳柏惟","蘇治芬","張廖萬堅","鍾佳濱","羅致政","吳玉琴","陳秀寳","賴品妤"],"mtime":"2024-01-18T16:52: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7190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7190","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劉櫂豪、何志偉等17人，鑒於現行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為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且及因應數位時代教育政策之需求，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為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且及因應數位時代教育政策之需求。\n二、將第四十六條「合理範圍」修正為「為學校授課目的必要之範圍」，使適用範圍明確，亦可避免過度擴張而損害權利人之權益。而合理使用本質上即係合法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參考日本著作權法規定，爰將現行「他人」之文字刪除。又因各級學校因有學期及上課時間限制，利用他人著作時間教短暫，且其傳輸範圍較易控制，公益性較高且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較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納入依法設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課堂教學之同步及非同步遠距教學之情形，但應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該課程，避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至於非上述情形之遠距教學，除符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情形外，仍應取得授權，始得為之。\n三、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因應傳統利用廣播提供進修教育之空中大學及各級進修學校，得以利用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擴大受教學習之管道，此為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為因應數位時代教育政策之需求，爰參考韓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增訂遠距教學之規範，其行為態樣由廣播擴及於廣播之同步傳輸及網路上之互動式傳輸、再公開傳達等。惟適用主體雖包括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但應限於非營利性之遠距教學。至營利性之公司行號及任何以遠距教學進行營利之行為者，均不適用，爰增訂但書排除之。","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n\n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76:01176:1992-05-22-全文修正:58","說明":"一、第一項規定修正如下：\n\n(一)現場課程教學活動，為知識傳遞之主要管道，對文化發展具有重大公益性質，惟現行規定之利用方法僅限於重製，已無法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之需要，爰將利用態樣範圍擴及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n\n(二)「合理範圍」修正為「為學校授課目的必要之範圍」，使適用範圍明確，亦可避免過度擴張而損害權利人之權益。\n\n(三)合理使用本質上即係合法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參考日本著作權法規定，爰將現行「他人」之文字刪除。\n\n二、各級學校因有學期及上課時間限制，利用他人著作時間教短暫，且其傳輸範圍較易控制，公益性較高且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較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納入依法設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課堂教學之同步及非同步遠距教學之情形，但應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該課程，避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至於非上述情形之遠距教學，除符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情形外，仍應取得授權，始得為之。\n\n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按現場課堂教學活動之遠距教學，為現場課堂教學之延伸，具有重大公益性質，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意義，但遠距教學若違反著作之正常利用，且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利用方法，如不合理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例如：主要供教學使用而製作、出版或銷售之著作（例如教科書），仍應排除其適用，併予敘明。","修正":"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n\n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n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傳統利用廣播提供進修教育之空中大學及各級進修學校，得以利用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擴大受教學習之管道，此為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為因應數位時代教育政策之需求，爰參考韓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增訂遠距教學之規範，其行為態樣由廣播擴及於廣播之同步傳輸及網路上之互動式傳輸、再公開傳達等。惟適用主體雖包括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但應限於非營利性之遠距教學。至營利性之公司行號及任何以遠距教學進行營利之行為者，均不適用，爰增訂但書排除之。","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n\n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