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孔文吉","吳斯懷","萬美玲","徐志榮","陳以信","鄭正鈐","李德維","翁重鈞","林奕華","林文瑞","蔣萬安","謝衣鳯","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蘇震清","陳雪生","廖婉汝","林思銘","魯明哲","林德福"],"mtime":"2024-01-18T16:53: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96號委員提案第27194號","laws":["04902"],"提案編號":"96委27194","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有鑑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分別於一百零六年及一百零七年三讀通過，其中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一條及第八條分別規範：「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依上揭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目前業為國家語言，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是以，政府應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於我國公職人員之宣誓，應容許以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之。據此，爰擬具「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增訂我國公職人員之宣誓就職應以國家語言為之，以尊重多元文化，進而達到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902","law_name":"宣誓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n\n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n\n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n\n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n\n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law_content_id":"04902:04902:2006-04-25-修正:6","說明":"有鑑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分別於一百零六年及一百零七年三讀通過，其中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一條及第八條分別規範：「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依上揭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目前業為國家語言，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是以，政府應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於公職人員之宣誓，應容許以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之，並應準備符合國家語言版本之誓詞供宣誓人使用，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六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n\n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n\n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n\n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n\n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n\n前項之宣誓，應以國家語言為之。但有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得以優先使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