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53: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莊競程","黃世杰","吳玉琴","管碧玲","王美惠","李昆澤","羅致政","賴品妤","張宏陸","蘇巧慧","陳素月","林楚茵","羅美玲","湯蕙禎","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吳思瑤"],"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3-04-25","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6","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7196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委27196","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為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十年，臺灣產業環境與國際趨勢變遷甚鉅；又因近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產業層面深遠，反應文化創意產業長期以來在產製產能與民間資金投入之法源工具、誘因、政策方案多有不足。為強化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投資誘因、鼓勵產業創新，促進產業發展，爰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且應協力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取得資金；為引導民間資金挹注文創產業所需資金，就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之協助，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關（構）或專責法人辦理。\n二、提升營利事業捐贈文創事業之誘因，提出營利事業在一定條件下所為之捐贈，就其捐贈總額於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放寬認列限制。\n三、明定文化創意事業適用之投資抵減範圍與稅額抵減計算方式。\n四、為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增訂投資抵減條件及稅額抵減計算方式。","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n\n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21","說明":"一、調整項次順序與酌修文字。\n\n二、增訂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關（構）或專責法人機關（構）辦理之法源依據。","修正":"第十九條　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且協力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取得資金。\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輔導民間投資事務。\n前項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機制與優惠措施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或委由專責機關（構）或法人機關（構）辦理。"},{"現行":"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29","說明":"一、為提升營利事業捐贈誘因，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博物館法」第十七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採無金額及比例給予限制，捐贈得全額列入當年度費用或損失。\n\n二、第一項第一款捐贈對象參考「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修正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刪除轉贈弱勢團體。\n\n三、因原條文「偏遠地區」之定義有其模糊性，且為符應文化平權精神，本條文修正不以區域為限，以活動具公益性標的取代偏遠地區。","修正":"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得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經由學校捐贈予學生。\n二、捐贈文化創意事業舉辦具公益性之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30","說明":"一、為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創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培育專業人才、推動國際合作與建構行銷平台，爰參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之租稅優惠規定，修正本條文，並明定文化創意事業適用之投資抵減項目及抵減計算方式。\n\n二、第三項投資抵減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另訂之。","修正":"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與發展、培育專業人才、推動國際合作與建構行銷平台，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於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上述支出金額超過前二年度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n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前二項投資抵減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文創事業，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明定直接或間接投資可抵減稅額之優惠及其條件、配套方式，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有關投資抵減之細節性相關事項作業辦法。","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鼓勵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個人或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方式持有文化創意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達三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該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n\n為扶植文化創意產業之新創事業，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中小型文化創意事業，達三年以上者，可抵減金額不受前項百分之五十之限制。\n\n前二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營利事業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n\n前三項抵減之資格、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