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游毓蘭"],"連署人":["吳怡玎","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林文瑞","賴士葆","吳斯懷","魯明哲","李德維","曾銘宗","張育美","江啟臣","林思銘","萬美玲","鄭麗文","林為洲"],"mtime":"2024-01-18T16:53: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27200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27200","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葉毓蘭等18人，鑒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涉剝奪受處分人訴願權，顯見有誤，應予修正，改為得提起訴願或逕行提起訴訟，讓人民有救濟程序選擇權，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當然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n二、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及其先行程序。此一規定，條意不明，究竟是「應免除」或「得免除」，顯有爭議。\n三、法務部對上列爭議，作出解釋。法務部為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於民國90年5月8日以（90）法律字第015874號函釋要旨：本條所稱之「免除」，宜解釋為「應免除」，並非「得免除」，故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自提起訴願者，顯已違反本法法定意旨，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n四、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解釋，致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明顯剝奪了人民基本的訴願權。再者，訴願是人民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而行政訴訟乃是人民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始得提起訴訟。換言之，若非違法行政處分，而僅是「不當的行政處分」，是不得提起訴訟的。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經聽證程序的行政處分，不得請願，僅得訴訟，明顯剝奪人民對不當行政處分的訴願權。\n五、因此，對於經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當事人應可提訴願或直接提起訴訟，才能完整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的權利。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九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24","說明":"一、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當然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n\n二、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及其先行程序。此一規定，條意不明，究竟是「應免除」或「得免除」，顯有爭議。\n\n三、法務部對上列爭議，作出解釋。法務部為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於民國90年5月8日以（90）法律字第015874號函釋要旨：本條所稱之「免除」，宜解釋為「應免除」，並非「得免除」，故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自提起訴願者，顯已違反本法法定意旨，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n\n四、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解釋，明顯剝奪了人民基本的訴願權。再者，訴願是人民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而行政訴訟乃是人民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始得提起訴訟。換言之，若非違法行政處分，而僅是「不當的行政處分」，是不得提起訴訟的。而本條規定，經聽證程序的行政處分，不得請願，僅得訴訟，明顯剝奪人民對不當行政處分的訴願權，應當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或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依行政訴訟法逕行提起訴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