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李貴敏","洪孟楷","林思銘","游毓蘭","萬美玲","林文瑞","陳超明","魯明哲","林為洲","李德維","鄭正鈐","廖婉汝","呂玉玲","張育美","謝衣鳯","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6:54: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7202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7202","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鑒於虐童案件快速上升，虐童致死平均每個月2案，虐童致死的方式更是悲慘，人神共憤，絕對應加強防治。除了落實通報、處置及加重處罰外，更應著重在預防，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統計，受虐兒童通報案件，自2013年有3萬4,545件，2015年有5萬3,860件，2017年有5萬9,912件，2018年有5萬9,915件，2019年暴增為7萬3,973件，2020年又增加到8萬3,108件，平均每天有228件通報虐童案。又據推估，沒有通報的虐童案恐怕為通報的3倍，可見我國虐童案件之多，令人驚訝！有多少兒童每天活在極度恐懼之中！\n二、又據衛服部的統計，兒童受虐死亡人數，2016年有27人，2017年有29人，2018年有15人，2019年有23人，2020年有21人，平均每個月有2名兒童受虐致死，每15天死亡一人！\n三、從報導，虐童型態方式非常多，包括：毆打、燙傷、剪傷生殖器、綑綁、鎖鏈、飢餓、抽打、撞頭、辱罵、種種體罰及精神虐待，以近二年發生的虐童致死型態有：勒死、打死、餓死、鎖鏈數天餓到自食排泄物致死、吊死……，而且大都是長期虐待致死！\n四、兒童毫無抵抗力，毫無求救能力，長期在受虐的恐懼中，經長期凌虐，身心極度痛苦，甚至慘死，其悲慘程度，可謂慘絕人寰，人神共憤。而且可以判定，虐童都是出於「故意」，根本沒有「過失」可言，尤其虐童致死，其行為已達罪無可恕！\n五、為防治虐童事件，必須從治療及預防雙面著手，就法律面來看，本席等認為要從現行法條修正：\n(一)常言道：「預防重於治療」，縱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多著重在通報、處理及處罰。也就是著重在事發後之處理，未見有「預防措施」，就是如何預防虐待兒童，使之不要發生，減少發生。還要從教育、宣導、管制、防範等多方面著手，預防兒童受虐必須全面下功夫，日本就制定「兒童虐待防止法」，我國必須先訂定「預防辦法」據以施行，爰修正第四十九條，增列第三項「預防兒童受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以資落實預防兒童受虐。\n(二)加強通報功能，增列里長、鄰長為通報權責人員，因里長、鄰長更易得知兒童受虐情事，賦予里長、鄰長有權責通報，可以加強通報功能。爰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增列里長、鄰長為通報人員。\n(三)又現行法條雖有規定，任何人知悉兒童受虐情事，得向主管機關通報，政府也有設置113通報專線，但一般人知悉如何通報者並不多，政府主管機關應將通報辦法定期以各種方式宣導周知，一方面提醒民眾得悉有虐童情事，知所通報；二方面對施暴者也有警惕作用，爰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七項，增列：「通報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宣導周知」。\n(四)就處罰以收嚇阻之效而言，應加重罰鍰，爰修正第九十七條，增列對虐童之罰鍰加重至二分之一。\n六、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遺棄。\n\n二、身心虐待。\n\n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n\n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n\n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n\n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n\n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n\n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n\n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n\n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n\n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n\n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n\n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n\n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n\n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n\n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60","說明":"一、增列本條第三項。\n\n二、修正理由：常言道：「預防重於治療」，縱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多著重在通報、處理及處罰。也就是著重在事發後之處理，未見有「預防措施」，就是如何預防虐待兒童，使之不要發生，減少發生。還要從教育、宣導、管制、防範等多方面著手，預防兒童受虐必須全面下功夫，日本就制定「兒童虐待防止法」，我國必須先訂定「預防辦法」據以施行，爰修正第四十九條，增列第三項「預防兒童受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以資落實預防兒童受虐。","修正":"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遺棄。\n\n二、身心虐待。\n\n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n\n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n\n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n\n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n\n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n\n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n\n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n\n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n\n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n\n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n\n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n\n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n\n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n\n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n\n預防兒童受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6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修正理由：加強通報功能，增列里長、鄰長為通報權責人員，因里長、鄰長更易得知兒童受虐情事，賦予里長、鄰長有權責通報，可以加強通報功能。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里長、鄰長為通報人員。\n\n二、修正第七項。修正理由：又現行法條雖有規定，任何人知悉兒童受虐情事，得向主管機關通報，政府也有設置113通報專線，但任何人知悉如何通報者並不多，政府主管機關應將通報辦法定期以各種方式宣導周知，一方面提醒民眾得悉有虐童情事，知於通報；二方面對施暴者也有警惕作用，爰修正本條第七項，增列：「通報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宣導周知」。","修正":"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里長、鄰長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宣導周知。"},{"現行":"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17","說明":"一、修正本條，增列但書：「但違反第二款者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n\n二、就處罰以收嚇阻之效而言，應加重罰鍰。","修正":"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違反第二款者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