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9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鄭麗文","楊瓊瓔","江啟臣","徐志榮","翁重鈞","林思銘","林為洲","廖婉汝","曾銘宗","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陳超明","林德福","羅明才","吳怡玎","孔文吉","蔣萬安","林奕華","林文瑞","謝衣鳯","李德維","游毓蘭","萬美玲","李貴敏","費鴻泰","吳斯懷"],"mtime":"2024-01-18T16:54: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7209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7209","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針對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與創新儼然成為全球各國力行維護產業競爭及永續發展環境之共識與責任，我國應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鼓勵民眾積極使用低污染車輛；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明定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本法毋須重複訂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與執行依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針對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與創新儼然成為全球各國力行維護產業競爭及永續發展環境之共識與責任，我國應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鼓勵民眾積極使用低污染車輛；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明定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本法毋須重複訂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與執行依歸。","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針對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與創新儼然成為全球各國力行維護產業競爭及永續發展環境之共識與責任，我國應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條文第二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鼓勵民眾積極使用低污染車輛，符應國際共識與永續發展環境之責任。","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1-01-04-修正:31","說明":"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應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與執行依歸，爰予刪除相關文字。","修正":"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2500/details"}